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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批評叛教法 改教屬個人與上蒼的事

(吉隆坡11日訊)馬來顯要組織(G25)批評叛教法,認為穆斯林的改教決定,屬於個人與上蒼之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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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發表《馬來西亞伊斯蘭事務管理報告》說,州法律懲罰叛教者,不論是罰款、監禁或改造,都與聯邦憲法賦予人民宗教自由的條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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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說,聯邦憲法第11(1)條文保障所有公民的3項利,即信仰、實踐和傳播其宗教的權利;而這不限於公民和非穆斯林。依據憲法,沒有任何理由禁止純粹的宗教信仰。

 

報告提到,信仰也要胥視與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道德原則相關的法律。

 

與人民宗教自由條文相悖

 

“憲法限制任何宗教向穆斯林傳教,但從伊斯蘭的角度而言,不應有人被迫信奉上蒼,因此,也不應強逼任何人繼續信奉伊斯蘭。”

 

“離開伊斯蘭讓人遺憾,他們理應堅持自己的信仰。但如果該人堅持放棄伊斯蘭,那是他和上蒼之間的事,可蘭經並沒提供任何世俗的懲罰。”

 

報告聲稱,如果不尊重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民主社會將不複存在。

 

報告說明,馬來西亞過去曾有明確法律來驗證一個人叛教,但如今相關法律已被大多數州屬所廢除,並由糢糊的法律來取代,允許伊斯蘭高等法院宣布某人不再是穆斯林。

 

報告中建議,國民應增進對宗教多樣性的理解,並對國內宗教教育進行全面的審查,讓其符合當前狀況與需求。報告也希望宗教機構可進行改革,確保與聯邦憲法達成一致。

 

另一方面,該組織認為,國家伊斯蘭事務委員會(NCIA)和大馬伊斯蘭發展局(Jakim)的成立是違憲的。

 

該組織工委會主席阿茜雅阿布沙末在《馬來西亞伊斯蘭事務管理報告》推介禮上聲稱,NCIA是協調伊斯蘭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而Jakim為其秘書處,但聯邦憲法並無規定要成立上述兩個機構。

 

她表示,和穆斯林及馬來風俗相關的事情,都屬州議會和州執行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她說,聯邦憲法起草者確實曾提出允許國家元首在統治者會議咨詢下,設立協調宗教事務的聯邦部門,但這並不包含在最終文檔內,意即統治者會議權力僅限聯邦憲法第38條文,不包括成立類似國家伊斯蘭事務委員會和大馬伊斯蘭發展局的聯邦機構。

 

她直言,我們贊同成立NCIA初衷,即需一個聯邦機構來協調和統一各州伊斯蘭法律管理,不過,若我們需一個這樣的機構,就必須修憲。

 

“即便NCIA是依法成立,其作用也僅限向各州提供建議,而這些州屬沒義務採納。”

 

“Jakim被賦予發展伊斯蘭和宣教活動等職責,超出聯邦行政權力。內閣將這些職權托付給Jakim,與憲法是相抵觸的。”

 

她補充,有鑒於NCIA和Jakim很多審議都是非公開進行,因此向其職權提出法律挑戰,將能提高透明度和引發社會大眾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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