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4失信洗錢表罪成立 賽沙迪需出庭自辯

(吉隆坡28日馬新社訊)青年及体育部前部長賽沙迪面對串謀失信和洗錢共4項罪控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哈今早下判時說,控方在舉證過程成功提出表面證据,因此,被告必須在接下來的審訊中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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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包括賽沙迪的父母、沙麗華馬哈妮、賽阿都拉曼、土著團結党青年團前副財政拉菲克、反貪污委員會調查官努魯希達雅、莎美茲蘇隆和阿斯比慕尼。

本案主控官是拿督旺沙哈魯丁和莫哈末阿菲夫阿里副檢察司,賽沙迪的代表律師是哥賓星和海占奧馬;控方于9月27日完成傳召30名證人出庭供證的程序,辯方則于10月6日陳詞完畢。

現年29歲的時任土團党青年團長賽沙迪,被控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銀行大廈,与拉菲克串謀失信土青團總額100万令吉的資金,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06條文(刑事失信之處罰),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10年、鞭笞和罰款。

根据第二控狀,被告被控從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馬銀行回教銀行戶口挪用12万令吉,致使拉菲克必須注銷這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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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沙迪被控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間,在馬銀行班蘭再也班蘭3/6A路分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盜用財物或失信),一旦罪成可監禁至少6個月或不超過5年、鞭笞和罰款。

他也面對兩項洗黑錢控罪,即轉移其名下馬銀行回教銀行戶口的兩筆5万令吉款項到名下土著信托基金(ASB)戶口,兩筆交易据信均為非法活動所得。

他被控于2018年6月16日和19日期間,在柔佛新山柏伶一家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收益法令,可在第4(1)條文下判刑,最高可監禁15年,以及罰款為非法收益金額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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