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2洗錢罪釋放但不等同無罪 巫統律師地庭重提控

(吉隆坡3日訊)面對兩項洗黑錢指控的巫統法律顧問拿督莫哈末哈法立占,在控方向高庭申請“釋放但不等同無罪”(DNAA)獲允後,再度將他帶到地庭重新提控。

哈法立占被控涉及1500萬令吉洗黑錢案原定今早在高庭開審,惟主控官依薩莫哈末尤索夫副檢察司在開庭時對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披露,控方要求被告哈法立占的兩項控狀被釋放但不等同無罪,並會在地庭再次提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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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及,首項控狀涉及兩個不同日期的交易,2014年4月及11月所採用的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刑罰不同,因此控方需分為兩項控狀來進行提控。

法官在聆聽了控辯雙方陳詞後批準控方申請,允許哈法立占釋放但不等同無罪,以便控方在地庭以新控狀提控對方。

控方約在1小時後於地庭重新提控哈法立占三項涉及1500萬令吉的洗黑錢控狀,惟被告否認有罪,要求審訊。

哈法立占代表律師拿督哈斯納要求法官,以其當事人過往1年半的表現及收入受疫情的影嚮作為考量,降低保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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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哈法立占已離開原本服務的律師樓,並以獨資方式設立新的律師樓,但疫情影嚮各行各業,包括法律業。

他表示,哈法立占在保外候審的一年半期間出席所有法庭程序,他曾向法庭索回護照,出席孩子的大學畢業典禮後回國,並沒潛逃風險,要求法庭讓其當事人以20萬令吉保外候審。

“我的當事人去年在地庭面對洗黑錢控狀時,獲允以50萬令吉保外候審,該筆保釋金至今仍在法庭的保管之中。”

“我提議,希望法庭允許我的當事人今天先繳付5000令吉,餘額等待法庭行政透過內部轉移較早前繳付的50萬令吉保釋金。”

而控方對辯方提出的20萬令吉保釋金無異議。

20萬令吉保外候審

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阿茲曼同意,讓哈法立占由一人以20萬令吉保外候審,同時被告今日先繳付5000令吉,餘額需在明午12時前繳付,也諭令他交出護照予法庭保管,直到案件審結。

他補充,他獲知法庭的行政程序可在今天或明午完成,其餘30萬令吉將歸還給哈法立占。

研究新控狀探討申請移高庭審

哈斯納在庭外針對新控狀聲稱,辯方將研究有關控狀,以探討是否要申請將此案移交高庭審理。

哈法立占則在案件結束後受詢時表示,他目前仍是巫統法律顧問,負責納吉的民事案件已完畢。

哈法立占的新舊控狀及刑罰

舊控狀及刑罰:

首控狀指哈法立占在2014年4月16日至11月4日之間,於吉隆坡世界貿易中心(PWTC)的聯昌銀行分行,涉及兩項洗黑錢交易,將1150萬令吉非法款項,透過兩張屬於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Client Account)。

第二控狀則指,被告在2015年2月12日在相同地點,將35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透過一張屬於納吉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

他因此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及罰款不超過涉及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新控狀及刑罰:

首控狀指哈法立占在2014年4月17日,於吉隆坡世界貿易中心的聯昌銀行分行,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4年4月16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75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Client Account),抵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

若罪成,可被判處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控狀則表示,被告在2014年11月12日,在相同地點,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4年11月7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40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

若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及罰款不少於涉及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三控狀則指,被告在2015年1月22日至2月12日期間,於相同地點,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5年1月2!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35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

若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5年及罰款不少於涉及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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