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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哈帝:影視公司作品才需認可信 FINAS無權干涉社媒播片

(吉隆坡23日訊)針對拍攝影片事先需申請准證,馬來西亞藝術及媒體研究會長馬哈帝博士認為,由個人、公司或製作人操作的社交媒體,不宜要求他們在開始拍攝之前獲得電影製作准證和拍攝認可信(SPP)。

他說,這是因為申請SPP的目的是給持有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製作准證的公司和作品所遵守的,這些公司和作品僅在電視或電影院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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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對於沒有FINAS製作准證的公司和作品,該機構無權確定必須遵守的條件和規則。

“如果個人或公司或製作人,想要通過Instagram、YouTube和Facebook等社交媒體放映電影,則由平台提供商決定其條款,而FINAS根本無權干涉此事。”

他接受Astro Awani的訪問時指出,將電影製作准證和拍攝認可信的實施,擴展到社交媒體只會對我國的數碼領域產生負面影響。

他解釋說,申請SPP的重要性在於確保該製作公司通過數個成熟的組織,包括馬來西亞導演協會、馬來西亞影片工作人員工會(PROFIMA) 和馬來西亞藝術家協會(SENIMAN)僱用本地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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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導演艾爾瑪法蒂瑪認為,需要重新評估將SPP擴展到社交媒體的想法。

“通過SPP,它有助於FINAS確保員工、演員、導演和幕後工作人員是協會的成員,並有助於機構監視製作產品的數據庫。

“擴展SPP到社交媒體平台的想法應該要重新檢討,要管制所有的申請,也要看有關機構的能力。”

較早前,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賽富丁解釋說,包括主流媒體機構和私人媒體在內的所有電影製片人都必須先申請電影製作准證和拍攝認可信後,才能在社交媒體平台或傳統渠道上發行影片。

他說,獲得准證者必須至少在電影拍攝開始前7天通知國家電影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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