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顏炳壽:借戶頭騙730萬只罰1千 錢騾應判監

(居鑾11日訊)馬華居鑾區會主席顏炳壽認為,總檢察署應該使用更為嚴厲的法令來提控將名下銀行戶口租借給他人,以進行詐騙行為的人士,例如以刑事法典424條文來提控這些人。

顏炳壽今日出席居鑾桃源俱樂部王成宗樓揭幕儀式後表示,針對男教師被騙730萬令吉案,10名錢騾各被判1000令吉罰款了事,是因為總檢察署選擇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來立案,該條文下最高罰款額為1000令吉,而推事沒有選擇判對方坐牢。

Advertisement

他說,在另一個個案中,總檢察署使用犯刑事法典第424條文進行立案,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且罰款沒有最高限額。

顏炳壽說,在民眾的一片嘩然之下,可以看見總檢查署選擇的立案方式影響了案件的結果,在詐騙集團非常普及且很多人受到影響的情況下,當局應該選擇更為嚴厲的立案方式,而不是使用刑罰更為輕微的條文。

他說,雖然要起訴這些人合伙詐騙是有一定的困難,但顏炳壽認為只有更為嚴重的刑罰,才可以杜絕年輕人將銀行戶口借出作為錢驢的問題,避免更多人受害。

他認為推事庭需要判相關涉案者短期的牢獄,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而目前總檢察署應該選擇上訴。

ADVERTISEMENT

ku611ccy04
顏炳壽:推事庭需要判借出戶口為錢驢戶口涉案者短期的牢獄,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而目前總檢察署應該選擇上訴。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