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16日訊)泰籍男子非法入境我國,被普通行動部隊逮捕時,掏出身上現金及手機,企圖賄賂執法員,今天在加央第一地方法庭面控時認罪,法官拿督依布拉欣判他罪成,罰款7000令吉,並諭令充公賄賂金4800令吉。
反貪會主控官阿芝麗娜以選擇性控狀提控普瓦乃(30歲),並表示被告是泰國人,無合法證件非法入境我國,將會危害國家安全,尤以目前冠病疫情肆虐,所以要求重判。
Advertisement
普瓦乃控他於今年4月23日晚上11時30分,在巴東勿剎C26哨站KTJ橡膠園一帶,以4800令吉現金賄賂普通行動部隊一名伍長,以作為釋放他的賄賂金,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214(獻議贈予或歸還財物,以換取掩護罪犯)條文。
普瓦乃不諳馬來文,在法庭通譯員用泰語念出控狀,俯首認罪,由代表律師賽安華代為求情,解釋普瓦乃被扣留5個月,已自我反省,希望能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且老母親和2歲、3歲的2名孩子住在泰國,交給鄰居代看。
另外,賽安華也要求歸還普瓦乃原本要作為賄賂用途的手機,得到依布拉欣批准。
ADVERTISEMENT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