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雞姦妻子性侵女兒 男子加控7罪

(和豐31日訊)涉嫌暴力雞姦妻子104次及性侵犯女兒7次,而於昨日在江沙地庭被控111項控狀的42歲巫裔男子,今日加控3項刑事恐嚇及4項蓄意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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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刑事法典506(刑事恐嚇)條文被控3項控狀,以及在刑事法典323(蓄意傷人)條文被控4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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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項至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2月26日至5月7日期間,在住家恐嚇38歲的妻子,包括用刀指向受害者臉部及發出死亡恐嚇,觸犯刑事法典506條文(刑事恐嚇)。

 

此條文下的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多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4至第7項控狀,指被告在3月17日至5月4日期時,位於住家掐妻子頸部、掌摑臉部、踢身體及猛推妻子頭部撞牆,觸犯刑事法典323條文(蓄意傷人),可在相同法令第326A條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4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昨日在江沙地庭在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違反自然性行為)下被控104項控狀,另在2017年兒童法令14(a)和(b)條文,各被控6項和1項控狀;再加上今日加控7罪,被告一共被控118項控狀。

 

這名來自和豐,職業為司機的巫裔男子被指幾乎每天雞姦妻子3次,還性侵3名年齡介於5歲到12歲的女兒,不但玩弄女兒胸部及臀部,還強逼女兒撫摸其陽具。他也涉嫌多次以刀恐嚇及威脅殺害妻子,並對她施以拳打腳踢。

 

與昨日在江沙地庭的情況一樣,被告今日在所有控狀被宣讀後,逐一否認所有控罪,並要求聆審辯護。

 

負責提控的副檢察司蕭聰慧向推事諾哈莎比娜建議不准被告保釋候審,而被告辯護律師諾麗達則以被告月薪只有1200令吉,加上妻子與女兒已和他隔離了約5個月,被告無法接觸到他們為由,要求保釋外出。

 

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述後,推事最終贊成控方建議,基於保護幾名受害者和案件的證人,不允許被告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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