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雖違自然不應視罪行 “自殺去罪案化”贏各界讚好

(芙蓉17日訊)自殺行為雖違反自然,但不應被視為“刑事罪行”,因此政府正研究“企圖自殺去罪案化”,贏得各界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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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及心理諮商師都認為,在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下(企圖自殺)被控的人都是自殺不遂的“倖存者”,心靈和精神上已非常脆弱才會自尋短見,既然能活下去,就應通過其他方式讓他們走出黑暗和振作,而不是加以提控及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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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一個人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可以由各種理由促成,最常見的因素之一就是精神疾病,如憂鬱症。

 

然而,不管任何因素構成自殺理由,在宗教而言自殺被視為一種罪,在道德上也被禁止。而我國法律上,企圖自殺列為刑事罪行,在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下,任何企圖自殺者都可被判處最高達1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不過,隨著政府正通過總檢察署研討修正自殺相關條文,尋短者日後將有望不再被視為“罪犯”,並會獲得協助支持而不是被追究法律責任。

 

執業律師麥嘉強指出,政府能針對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企圖自殺)踏出“去罪案化”的這一步,值得讚許,畢竟一個人若不是生活走入困境,或飽受精神疾病困擾,是不會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的。

 

“自殺不遂就要在企圖自殺的刑事條文下被對付,這如同在提醒尋短者,自殺要確保’有效’,要是最終沒死去,就會被控。”

 

他說,一心尋死的人,不會在自殺過程中讓自己機會獲救,而一般落得被提控的尋短者,則多為曾有遲疑的人士,他們有的是在高樓企圖跳下之前被成功勸阻,少數是在自殺過程中沒有丟命而獲救。

 

“企圖自殺者更需要的是關懷與支持,不是進一步的懲罰。他們活了下來,應該被給予幫助,讓他們走出陰霾。”

 

麥嘉強解釋,雖然同意政府設立一套不懲罰企圖自殺者的法令,但他認為,若尋短者在自殺過程導致他人死亡,則另當別論。

 

吳健南認同圖自殺不以罪犯處理

 

執業律師吳健南認同,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企圖自殺)必須進行修改,不再把企圖自殺者以罪犯處理。

 

“自殺者在心靈上、精神上或身體上出了嚴重狀況,才會因一時想不開而衝動自殺,獲救後卻遭遇提控,那是雪上加霜。”

 

他坦言,雖然有關自殺不遂者被提控的案例鮮少被提出,但其實在森州就不缺這類案子,而他也曾接觸不少。

 

“曾經有一名自殺不遂者來向我求助時,很徬徨也很難過。他跟我說,企圖自殺是因為身患重病,忍受不住那種病痛折騰,但最後他從自殺中’獲救’也覺悟了,卻因為面對法律行動而非常懊惱,這是很痛苦的。”

 

吳健南強調,雖然支持政府“自殺去罪案化”的舉動,但他希望首相署部長(法律事務)拿督劉偉強在處理刑事法典第305條文(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殺)及第306條文(教唆他人自殺)的事項上務必謹慎,因為第305和第306條文都屬於嚴重罪行。

 

“其實我國會有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企圖自殺)與宗教有關,自我了結被視為一種逆天而行的行為,而在法律哲學來看,人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權利,包括自己的生命。”

 

陳志成:法令遏阻不了自殺

 

馬來西亞曙光心靈成長中心創辦人暨心理諮商師陳志成指出,自殺不遂者確實需要輔導和支持多過懲罰和標籤,因此他歡迎政府的“自殺去罪案化”舉措。

 

他說,雖然在人們的認知裡,法令的存在有一定阻遏作用,但在他看來,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企圖自殺)對有意自殺的人根本起不了作用,因此這法令並不存在阻嚇的效果。

 

“一般上會讓一個人放下自殺念頭的是身邊重要的人事物,不是一個針對企圖自殺而存在的法令,因為當一個人要尋死時,他也不會理智的分析接下來或會被採取法律行動;但會在他們腦海冒起的應該是在乎的人或他愛與愛他的人,所以法律在阻遏自殺這環的作用不大。”

 

陳志成坦言,曾有自殺不遂的人士在家人陪伴下向他尋求幫助,而一般上,曾企圖自殺者確實很需要接受輔導,讓他們擺脫灰暗。

 

“而且要注意的一點是,曾企圖自殺的人,他們獲救後或會表現得沒事,特別是在家人和朋友的關注下,都會偽裝起來,但其實內心可能還隱藏著’再自殺’的念頭,所以需要及時給予輔導和適當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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