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陳志雲:屬應用型代幣 政府或通過希望幣集資

(檳城14日訊)志雲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陳志雲說,政府要推出的“希望幣”較為類似首次代幣發行的類型,也就是說政府或許要通過這一項方式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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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首次代幣發行基本上歸為2類,也就是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和應用型代幣/通證(Utility Token),但上述2種代幣都是用來向廣大民眾集資的一種方式。

他指出,應用型代幣主要是民眾購買該代幣後,可用在支付相關商家的服務及購買貨品上,至於證券型代幣則有3種不同的特質,分別是證券(Share)、債券(Debenture)及投資性質(Invesment Sc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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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從聯邦直轄區部長卡立沙末提及的“希望幣”很大可能性是應用型代幣,因為都是用於官方交易,如繳付執照及罰單等,至於綠野集團獲股東批准以公司資產作為後盾,發行暫名為“馬貨幣”(Horse Currency)的加密電子貨幣則較趨向證券型代幣的同時,也涵蓋應用型代幣功能。

陳志雲於今日接受光明日報記者訪問說,國內凡涉及貨幣交易的事項歸咎國家銀行管轄,而涉及證券交易或集資則屬於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監管,不過我國在立法管制加密貨幣方面,確實較其他國家慢。

“國家銀行及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於今年初發出聲明,也就是呼籲要購買加密貨幣的民眾需自身小心,同時有意發出加密貨幣的商家則不可抵觸我國的證券法,此外從最新的財政預算案中有提及,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將在明年第一季將立法管制。”

另外,他說,國家銀行於今年初發出一項政策聲明給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也就是任何人在我國設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必須提交一份申報表內容是告知國行關於設立相關交易平台事項及委任專人監管這個交易平台的交易。

“相關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的監管人,一旦發現有不尋常的交易額,必須馬上向國行呈報該筆交易的訊息。”

他說,至於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則表明商家如果進行首次代幣發行,則需要準備一份白皮書,內容是寫明及交代為何相關公司或商家需要進行相關代幣發行、團隊成員的資料及發行的代幣數額等,再將白皮書提交給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審核,等獲得相關單位批准後才能向廣大民眾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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