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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夫認擁槍罪監6年 殺妻控狀4月18日過堂

(新山16日訊)哥打丁宜醋夫殺妻案的嫌兇今天被控,面對謀殺及非法擁有槍械罪名,被告對4項非法擁有槍械及子彈指控俯首認罪,並在刑期同時執行下面對6年監禁。至於謀殺罪名,由於需待化驗與解剖報告,案件展至4月18日過堂。

42歲被告莫哈末哈納菲於今早由警方押送至哥打丁宜推事法庭,先面對謀殺罪名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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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他於今年3月1日淩晨約3時30分,在哥打丁宜家樂鎮(Taman Sri Saujana)花園門牌100號SS2/4路住家,謀殺38歲女子諾哈斯麗查,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

一旦罪成,唯一刑法是強制死刑。

被告聆聽控狀後,表示明白內容。主控官東姑阿敏再基指出,由於控方需等待化驗與解剖報告,承審推事羅斯欣達於是將本案展至4月18日過堂。

被告隨後再押送至地方法庭,面對4項非法擁有槍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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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狀指他於今年3月1日晚上9時,在哥打丁宜峇謝巴長園坵門牌191住家,非法擁有一把沒有型號及品牌的長槍。

第二控狀指他於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非法擁有一枚雷明頓型號(remington)3枚溫徹斯特(winchester)型號,8枚祖伯型號(zube),以及2枚凱撒型號(kaiser)的子彈。

第三控狀指他於今年3月1日早上11時30分左右,在哥打丁宜家樂鎮門牌87號SS2/4路住家,非法擁有一把Canon超級737型號的長槍。

第四控狀指他於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非法擁有49枚祖伯型號, 以及一枚Baschieri & Pellagari型號子彈。

被告涉及的4項控狀皆抵觸1960年軍火法令(206法令)第8(a)條文,並可在第8條文下判。

承審地庭法官再哈麗雅在被告對4項控狀認罪後,判處被告監禁5年、4年、6年和5年,刑期同時期執行下,被告的監禁期為6年。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賽菲基要求法官考量公眾利益,以及被告在沒有合法準證下擁有槍械的罪行嚴重,要求嚴判被告重刑,以讓被告及社會有所警惕。

搬屍鄰居轉為控方證人

此外,聲稱在不知情下協助被告搬運裝屍水桶的32歲鄰居,今天也被押上法庭,他獲準保釋在外並轉為控方證人,以及必須確保準時受召出庭。

這起命案是於今年3月1日淩晨約2時許,發生在哥打丁宜家樂鎮。根據警方調查,嫌犯趁妻子在臥房內熟睡時使用氣槍連開數槍,將睡夢中的妻子近距離射殺,再將妻子塞入水桶,並用厚厚的?單摭蓋。

同天淩晨4時30分,嫌犯尋求鄰居協助,將藏有妻子屍體的水桶搬上三菱四驅車上,鄰居覺得水桶很重,起疑心而報警。

嫌犯隨後向警方謊稱妻子離家,當警方在住家內搜獲兩把槍械進行盤問後,嫌犯才承認殺妻,並帶領警方前往一處油棕園,即埋屍地點挖出女死者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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