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違隔離令逛展銷會 技術員認罪罰2500

(檳城18日訊)違反居家隔離令到展銷會趴趴走的工廠技術員,今日在浮羅推事庭被控後俯首認罪,被判罰款2500令吉或以監禁5天替代。

42歲被告拉米斯古瑪被控於今年8月7日下午5時45分,在隔離期間私自外出,抵觸199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22(b)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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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早9時,由家人陪同抵達浮羅山背法庭,戴着鴨舌帽並全程低頭,在開庭前一直面壁,並在繳交罰款後衝忙離開法庭。

道歉稱不懂隔離程序

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律師艾蒙安東尼在庭上在庭上為被告求情時說,其當事人沒有犯罪前科,僅月入2800令吉,也是初犯,加上家有母親、岳母、妻子奉養,因此希望獲得輕判。

同時,被告也在法庭上道歉,聲稱因不了解隔離程序而無意觸法,並保證不會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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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主控官賴斯英南副檢察司反駁指出,全國人民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都可留守家中3個月,被告僅被指示隔離14天,卻為何無法完成所指示的天數?

他說,被告行為損及公眾利益,因此希望法庭給予適當刑法,讓社會公眾有警戒作用。

推事卡麗嘉在被告認罪後,判決如上。被告在繳交罰款後,便匆忙離開法庭。

被告來自阿依淡新市鎮,並在居林工廠擔任技術員,因曾與新冠肺炎患者有接觸,因此需接受新冠病毒檢測,雖然首輪測試呈陰性反應,但仍需照程序居家隔離14天。

原本被告於8月11日即結束居家隔離,卻於8月7日私自外出前往檳州國際會展中心,參觀床褥及家具展銷會。

不過,被告被保安員發現並交由警方處理,較後警方開罰單給被告,以及警告必需嚴格遵守衛生部隔離指示,被告也於本月11日再接受第二次檢測,所幸仍是呈陰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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