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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富丁:包括社媒 發佈影片須獲許可證

(吉隆坡23日訊)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賽富丁說,所有影片製片人無論在社交媒體平台或傳統管道發佈影片之前,強制申請影片製作執照及拍攝許可證(SPP)。

他指出,無論是主流媒體機構或個人媒體皆需這麼做。他說,根據1981年大馬國家電影發展機構(FINAS)法令第22(1)條文,任何人不能參與製作、發行及展示影片,或在21(1)條文下所闡明的活動,除非獲得執照賦權進行該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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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部長問答環節,回答民主行動黨居鑾區國會議員黃書琪的提問時,這麼說。

黃書琪詢問,所有影片製片人是否強制申請相關執照?

賽富丁說,大馬國家電影發展機構向影片業發出3種執照,分別是制作影片或視頻執照、發行影片或視頻執照,以及展示影片或視頻執照。

他指出,該機構也接獲、處理及發出拍攝許可證(SPP)、大馬廣告片製作認證,以及外國電影工作者入境支持信(P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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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黃書琪詢問影片的含義是否包括在社交媒體如抖音及Instagram的視頻?賽夫丁說,根據相關法令,其含義包括故事長片、短片、簡介影片、預告片、紀錄片、微電影及廣告。

他指出,當中也包括任何形式的錄製,如移動映像的視頻,無論是否伴有聲音,供公眾或任何群體觀看。

針對人民公正黨班底谷區國會議員法米的附加提問,關於優管頻道“真相的另一面”(Other Side of the Truth)是否獲得執照播放關於大馬抗擊新冠病毒疫情的視頻?賽富丁說,若接獲投訴,他交由執法單位採取行動。

他說:“我們胥視個案采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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