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賄賂警官庭上灑淚求情 3男判監3個月罰1萬

(關丹17日訊)日前因賄賂警官而被捕的1名馬來男子及2名巴基斯坦男子,今日被帶上關丹第二地庭面控時認罪,更先後向法官灑淚求情,不過3人最終各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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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是烏先莫哈末納基爾(23歲/大馬籍/保安人員)、卡辛阿里(35歲/巴基斯坦籍/建築工人),以及莫哈末依克巴(42歲/巴基斯坦籍/割草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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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一同被控於今年6月9日中午12時15分,在百樂警區總部,以2000令吉向一名警長行賄,以便讓兩名在6月4日因涉及非法入境,並且在行動管制令期間跨州被捕的巴基斯坦籍親人,也就是此案第三被告莫哈末依克巴的兩名兒子脫身。

 

為此,3人於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企圖行賄)下被控,並可與相同法令第24項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不少於賄金5倍的罰款。

 

3名被告承認罪名並一同向法官莫哈末卡查里求情。

 

其中,第一被告烏先莫哈末納基爾聲稱自己是家中獨子,父母雙亡,並且需負擔身為家庭主婦的太太的生活費。他在回答法官提問時不斷哽咽,強調這是他的首次犯案,而且經濟能力欠佳,希望法官輕判。

 

而第二及第三被告卡辛阿里及莫哈末依克巴也聲稱,這是他們初犯,而且已經知錯和後悔,他們來到大馬工作也是為了賺錢並匯款給身在巴基斯坦的家人,他們都在抽泣中向法官要求輕判。

 

無論如何,代表反貪委會的主控官西蒂沙拉向法官建議充公涉案的賄款上繳大馬政府,並向3名被告判處以符合社會教育性質的刑罰。法官莫哈末卡查里同意充公有關賄款,亦宣判3名被告各處以3個月監禁及1萬令吉罰款,如果無法繳付罰款,則各以3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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