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若對接獲罰款感到不滿,不願繳付罰單,民眾有權通過法庭提出挑戰。”
全國警察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部總監拿督斯里阿都拉欣說,民眾若是不滿意罰單,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討公道,而非在社交媒體上怪罪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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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去年行動管制令實施以來,有超過8萬2000人接獲違反SOP的罰單,這些人在接獲罰單後,可以到區內的衛生局辦公室繳付罰款,若他們不滿意接獲罰單,可以在兩周內向有關單位作出解釋,或向法庭提起訴訟。
“他們可以在法庭上提呈證據證明自己的無辜,並以此‘挑戰’開出罰單的執法單位。”
“我們確實發現近來很多人對接獲罰單感到不滿,然後把事件上載至社交媒體,塑造他們是無辜遭開罰單,這舉動形同把錯誤歸咎於執法當局。”
他認為,與其在社交媒體怪罪其他一方,最好的方式是把事件帶上法庭,在法庭上解釋及提供證據,然後由法庭裁判裁決是否撤銷罰單或罰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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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無權取消罰單
他強調,執法人員只是監督行管令SOP是否有被遵守,罰單是否生效是由副檢察司決定,警方無權取消罰單;若相關人士沒有犯錯,案件將被列為“沒有後續行動”(NFA)。
他進一步否認警方隨意向民眾開出罰單的指控。他說,警方不會隨意向民眾開出罰單,警隊人員都是遵循國家理事會所發出的標準作業程序行事。
他說,警方有超過3萬名警官及警員參與防疫標準作業程序行動,唯真正執行任務僅有1萬名警察。
他坦言,每個人對於標準作業程序的理解不同,因此會出現一些問題。
“我們在會議上也要求各警區主任親自傳達正確的防疫指示給執勤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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