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捕6千違令者不符程序 律師:需出示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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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7日訊)自我國從3月18日起執行行動管制令至今,警方共逮捕了6048名違令者,針對此事,專攻刑事法的律師指出,這種大規模逮捕行動或有欠法律依據。
《當今大馬》引述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聯合主席兼執業律師雷葉隆(Jacky Loi Yap Loong)的談話指出,《刑事程序法典》規定,若嫌犯所涉罪行的刑罰在3年監禁以下,而且不在刑事法典底下,那麼,警方逮捕嫌犯時必須出示逮捕令。
他說,警方如今所逮捕的違反行管令者都涉嫌違反《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但在此法令下,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判罰款1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因此,這很清楚說明,(警察)不能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違令者。”
他指出,警方理應發傳票給涉嫌違反行管令者,並要求對方在特定日期上庭面控。
“另一種選擇是,當局應讓違令者罰款。”
公民組織提醒,警方可以逮捕違令者,但應該在2019冠病疫情結束後才提控,以免拘留所爆滿。
不應用阻差辦公合理化逮捕
律師:只援186條文不合理
律師雷葉隆說,警方大肆逮捕違令者之舉令人感到擔憂。
“警方不能援用《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差辦公罪名)來合理化逮捕。”
他指出,《1988年傳染病防治法令》第22條文已經涵蓋了妨礙公務員執法的條例,該條文規定,一旦罪成,初犯者將面對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重犯者則將面對監禁5年,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若是連續犯,則每天可罰款200令吉。
“大部分被捕者最終在法庭被控抵觸《1988年傳染病防治法令》,而不是違反《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差辦公)。”
他說,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條文是恰當的,但一概以此法條來逮捕抵觸《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的人士,既不合理也沒有根據。
“援用《刑事法典》第186條文不是解決辦法,也無法解決疫情的擴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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