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誹謗案恢復高庭原判 土權須賠林冠英15萬

(布城26日訊)聯邦法院今諭令土著權威組織及其時任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須就誹謗檳城前首席部長林冠英一事,給予賠償15萬令吉。

聯邦法院三司是以2比1大多數判決,推翻上訴庭的裁決,並恢複高庭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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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讀他和另一名法官拿督娜麗妮的大多數判決時,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哈米達星表示,高庭作出要求土權和依布拉欣賠償15萬令吉的判決號乃屬合理,而他覺得有關數額並不過份。

他聲稱,總結和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後,一名公共官員不論是以私人或公職身分,是獲允許向個人提出誹謗訴訟的。因此,他們批準上訴,並恢複高庭原判。

另一名聯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瑟比則是駁回林冠英的上訴。

娜麗妮也逾令敗訴方須另付5萬費用予林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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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原在2015年3月26日裁決,《新海峽時報》、《馬來西亞前鋒報》和土權毀謗林冠英罪名成立,宣判土權賠償15萬令吉,《新海峽時報》和《馬來西亞前鋒報》分別賠償20萬令吉予林冠英,之後兩報與林冠英達成賠償協議,林冠英則撤銷對兩報訴訟。

惟上訴庭在2016年12月21日推翻高庭的宣判,並裁定林冠英不能以公職人員身分進行誹謗起訴。

林冠英在2012年對7造提起誹謗訴訟,其中包括指土權前宣傳主任魯斯蘭卡欣於2011年10月1日在土權網站發表聲明,聲稱他向新加坡揭露國家機密,對國家安全帶危害一事對他造成誹謗,但由於魯斯蘭卡欣已逝世,因此林冠英撤銷對他的起訴,僅起訴土著權威組織及其主席依布拉欣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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