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羅斯瑪逃稅及洗錢案 申請撤銷斯里南為主控官

(吉隆坡12日訊)繼在太陽能供應合約案件中申請撤銷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在該案的主控官資格後,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在其被控逃稅及洗黑錢案原定的開審日上,申請撤銷斯里南作為此案的主控官。

原定於今日開審的羅斯瑪被控逃稅及洗黑錢案,基於辯方提出3項申請,以致案件無法如期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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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3申請 無法如期開審

辯方的這三項申請分別是申請撤銷斯里南在此案的主控官資格、申請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退審以及暫緩此案開審。

上訴庭此前在羅斯瑪太陽能供應合約案件上,已駁回羅斯瑪撤銷斯里南主控官資格的申請。羅斯瑪隨後就上訴庭的判決提出上訴,聯邦法院已擇定3月24日聆審羅斯瑪尋求撤銷斯里南作為該案主控官資格的上訴申請。

在今日開庭後,辯方告訴莫哈末再尼,他們已致函總檢察長,要求控方提供斯里南的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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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今日提供有關的委任狀,而辯方仔細查看了斯里南的委任狀後,辯方律師拿督吉丹南指出,有關的委任狀僅列明案件編號WA45-9-03-2019和WA45-19-07-2019(這兩個案件編號屬羅斯瑪太陽能供應合約案件),即斯里南被賦予權力檢控有關的案件。

他說,但羅斯瑪被控逃稅及洗黑錢案的案件編號並沒列入有關的委任狀。

對此,斯里南回應,有關的委任狀說明他被受委為高級副檢察司,並從2018年8月30日起生效。

他說,他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 條文下,行使所有權力,尤其是檢控編號為WA45-9-03-2019和WA45-19-07-2019的案件。

對此,吉丹南指出,若有關委任狀屬一般性質,也就意味著斯里南被賦予權力檢控案件,但委任狀特別列明,後者是被賦予權力檢控編號為WA45-9-03-2019和WA45-19-07-2019的案件。

他說,辯方將會在這幾天內入稟申請,以撤銷斯里南在此案的主控官資格。

斯里南:濫用法庭程序

針對辯方提出的這項申請,斯里南表示,這是濫用(法庭程序),是同一名被告(羅斯瑪)基於同樣的理由所提出的申請。

辯方表示,由於辯方對有關的委任狀提出反對,因此要求法官給予辯方時間,以向法庭正式入稟申請,挑戰斯里南作為此案的主控官資格。

此外,辯方告訴莫哈末再尼,在申請後者退審此案方面,辯方已納入新理據,並在昨天重新入稟此項申請。

在去年11月2日,羅斯瑪入稟申請,要求主審她被控逃稅及洗黑錢案的莫哈末再尼退審。羅斯瑪說,莫哈末再尼也是她在太陽能供應合約案件被控的承審法官,並宣判她表罪成立。目前該案處於自辯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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