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總檢署:元首須依內閣建議行事 國會召開日內閣決定

(吉隆坡25日訊)總檢察署強調,盡管全國頒佈緊急狀態,但國家元首的地位並沒有改變,國家元首作為立憲君主的地位,必須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事。

“根據聯邦憲法第39和第40條款闡明,聯邦的行政權歸於國家元首,並可由陛下或內閣或內閣賦權的任何部長執行。”

Advertisement

緊急狀態下元首地位沒改變

總檢察署今日針對根據聯邦憲法條款,國家元首是否有召開國會的權力及按內閣建議行事的職責一事,發文告從法律角度澄清此事的立場。

文告指出,聯邦憲法第40(1)及(1A)條款闡明,在執行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規定的職能時,國家元首應接受內閣的建議或根據內閣授權予部長的建議行事,除非憲法另有規定。

文告說,該條款與聯邦憲法第43條款同讀,闡明陛下聽取內閣建議委任部長,以執行其職能。

ADVERTISEMENT

“此事項在1957年馬來亞聯邦憲法委員會報告(里德委員會)中第58段中解釋,國家元首必須是一個憲法統治者。因此,他必須按部長建議,對所有行政行動行事……”

文告指出,國家憲法起草者所設想的立憲君主,國家元首的地位在法庭判決中得到一致認可,例如樞密院(Privy Council)在1979年Teh Cheng Poh v 總檢察署(1 MLJ 50 )和1968年Stephen Kalong Ningkan v 大馬政府(2 MLJ 238)的案例中。

聯邦法院法院的案則包括2001年Abdul Ghani bin Ali @Ahmad & Ors v 總檢察署(3 MLJ 561)、1982年Merdeka University有限公司 v 大馬政府(2 MLJ 243)和1981年Balakrishnan v 大馬公共服務總監與大馬政府(2 MLJ 259 )。

在高庭的案例則有1975年N Madhavan Nair v 大馬政府(2 MLJ 286)。

文告表示,盡管頒布緊急狀態,但國家元首的地位並沒有改變,並引用法官張明達在1975年N Madhavan Nair v 大馬政府(2 MLJ 286)的案件中的判詞加以印證。

該判詞指出,雖然立法權從國會轉移到國家元首,但聯邦的行政權仍保持原來位置;根據第39條款,聯邦的行政權屬於國家元首並行使,但受到聯邦法律規定和第二附表的約束。

“不過,第40條款限制國家元首的行政權限,根據內閣或內閣賦權的任何部長的建議行事。只有在某些情況下,如首相的任命、國會解散及馬來統治者理事會會議的要求,陛下才有斟酌權。”

該判詞也說,緊急狀態將立法權從國會移交給國家元首,並沒有取代陛下作為立憲君主的地位,憲法規定陛下必須時刻聽取內閣的建議。

文告也說,在1979年Teh Cheng Poh v 總檢察署(1 MLJ 50 )的案例中,鑒於聯邦憲法第150(2)條款闡明,國家元首擁有司法權頒布條例,一旦國家元首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有必要立即採取行動。

樞密院已指出關於此權力,如其他在憲法下的權力,“國家元首作為聯邦最高領袖……他的職能是立憲君主……他並不是根據憲法下自己的倡議行使其職能,而是根據第40(1)條款的要求,按照內閣的建議行事。”

文告指出,因此,如若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闡明,當國家元首認為有必要或認為需要滿意的情況時,“他的意見或滿意的參考,實際上是對內閣成員的集體意見或滿意的參考……對所討論的問題提出建議”。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