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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署:依證據控殺嬰少女 考慮曾被強奸或修控狀

(布城18日訊)總檢察署發表聲明說,控方是依據透明的刑事司法程序提控涉嫌殺害剛出生男嬰的14歲少女,且不受任何誘因的影嚮,僅是根據證據行事。

聲明文告指出,考慮到被告少女被強姦的調查結果,檢方仍可審查和檢討根據刑事法典第 302 條文提控14歲少女殺嬰案的原來指控,修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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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提及,控方是依據證人和法醫的證詞和病理學家的死因確認做出上述提控,該名2.49公斤重的死嬰只有38至40周,臍帶被尖銳物體割斷,嬰兒身上尚有其它傷害,包括刺傷。

文告說,有關強姦事件的信息是在少女被捕,並於2月8日向警方報案和警方開檔調查後才得知,調查尚在進行中。而少女將在2001年兒童法令(第 611 號法令)下受審,因為根據第 611 號法令的定義,被告是一名兒童。

“一旦被定罪,將被命令根據第 611 號法案第 97條第(2)款被拘留。”

本月15日,少女被帶上甘馬挽推事庭,罪名是殺害他剛出生的男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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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指出,登州檢察署在2月8日接獲男嬰死亡調查報告;報告指醫務人員在當天早上9時值勤時,一名女子上門說有人要在家生產。上午9時10分左右,報案人到現場,看到一個女孩在廚房水槽附近抱著一個嬰兒,並發現嬰兒的臍帶被鋒利的物體割斷了。

在審查調查結果後,州檢察署批準以302條文提控該名14歲11個月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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