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SRC案 准延長30天入稟上訴

(布城25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就其SRC國際公司案入稟上訴申請書的期限,獲准延長30天。

以拿督哈斯扎娜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控方不反對下,批准納吉尋求延長入稟申請書期限所提出的申請。另兩名法官是拿督李瑞生和拿督諾丁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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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代表律師莫哈末法罕要求入稟上訴申請書期限,由9月18日延長至10月18日。

他告訴法庭,他們申請延期的原因是,上訴記錄有112冊,以及高庭的判詞理由厚達801頁。

“在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的利益下,我們确實需要足夠的時間來準備申請書。”

副檢察司阿斯洛夫指出,控方不反對這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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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程序,納吉的律師團需在收到上訴記錄的10天內入稟上訴申請書,而入稟該申請書的最后期限理應是在下週一(28日)。

吉隆坡高庭法官納茲蘭是在7月28日宣判納吉為數7項的刑事失信、洗黑錢,以及濫權控狀,罪名成立。這些控狀涉及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資金。

納吉的3項失信和3項洗黑錢控狀,每一項坐牢10年,以及濫權控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坐牢5年取代。

不過,由于法官諭令納吉的坐牢刑期同期執行,他因此只需入獄12年。

納吉目前以200萬令吉外加兩名擔保人保外。

他在7月30日就他的罪成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而控方也在8月提出上訴,以尋求加重納吉的刑罰,但据了解,控方還未入稟其上訴申請書。

納吉的上訴定于10月2日進行案件管理。他豁免出席今天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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