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父子欠稅案 法院批准上訴准令

(吉隆坡10日訊)聯邦法院一致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其兒子拿督納茲夫丁就他們欠稅進行簡易判決一案所提出的上訴准令申請,即法庭將擇定日期,聆審父子倆針對此案提出上訴的所有理據。

三司線上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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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通過線上的方式,聆審納吉和納茲夫丁針對他們拖欠所得稅案,內陸稅收局獲准進行簡易判決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三司是在聆聽申請方、答辯方和法庭之友的陳詞後,作出上述裁決;另兩司為拿督林添鑽和拿督娜麗妮。

東姑麥潤在下判時說,三司做出一致性的裁決,申請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和(b)條文的要求。

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闡明2項上訴條件,即(a)來自上訴庭就高庭行使其原有司法管轄權在民事案件或事宜所做出的裁決和諭令,包括第一次裁決涉及普通原則的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爭論的重要問題,以及聯邦法院的裁決攸關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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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條件為(b)來自關於憲法任何條款有效性的裁決,包括相關條例的任何成文法的效力。

納吉和納茲夫丁是本案的申請方,代表律師是丹斯里沙菲宜和魏永康(譯音),答辯方則是內陸稅收局,代表律師是哈茲琳娜,以及代表大馬律師公會在此案中作為法庭之友的律師阿南德拉吉。

較早前,沙菲宜在陳詞時提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阻止法庭考量任何抗辯所提出的主張,篡奪(usurp)法庭的司法權。

他說,按照1967年所得稅第106(3)條文,高庭不能受理任何針對申請人的評估過多、錯誤評估、上訴中或評估錯誤增加所提出的抗辯,而答辯方也在陳詞中提到申請方在此案沒有抗辯的權力,以及高庭沒有其他選擇,只能做出有利於答辯方的諭令,批准答辯方的簡易判決申請。

他主張,這是違背及不符聯邦憲法第121條款,該條文闡明賦予司法應有的權力和權限,審理任何案件。

他也說,稅收局的舉措試圖讓他的當事人破產,即便所得稅特委會在這之前可以聆聽他們針對稅收評估過多所提出的抗辯理據。

哈茲琳娜在陳詞時說,申請方已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對評估不滿的事宜可以帶到特委會,由特委會聆審申請方提出的上訴。

她也說,根據國家稅收法,即便納稅人已向特委會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也必需繳付欠款,符合法律賦予內陸稅收局以“先付款、後再談”的慣例向納稅人追討拖欠稅額。

魏永康:將盡快入稟上訴通知書

另外,魏永康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向媒體透露,隨著聯邦法院做出這項裁決後,將盡快向法庭入稟上訴通知書。

納吉和納茲夫丁是在去年7月,針對高庭批准內陸稅收局的簡易判決,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簡易判決是指在無需傳召證人供證的情況下直接判決。

2020年7月22日,高庭批准內陸稅收局向納吉追討約16億9000萬令吉所得稅欠稅訴訟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以及在2020年7月6日批准內陸稅收局向納茲夫丁追討3760萬令吉所得稅欠款案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2021年9月9日,上訴庭駁回納吉和納茲夫丁針對高庭的簡易判決所提出的上訴申請,並維持高庭的裁決,即批准內陸稅收局向他們分別追討約16億9000萬億令吉和3760萬令吉稅款。

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在裁決時指出,根據稅收法,即使納稅人要對稅收評估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間必需支付所得稅欠款。

他說,雖然納稅人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但政府可透過內陸稅收局總監,援引1967年所得稅法令繼續收取所得稅欠款。

但上訴庭在同年10月21日批准暫緩執行向納吉和納茲夫丁追討欠款的裁決,直到2人向聯邦法院提出的上訴准令申請審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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