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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欠稅案 法院駁回是否違憲裁決申請

(布城11日訊)聯邦法院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欠稅案中,其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向上訴庭提出就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違憲作出裁決的申請。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通過線上的方式聆審納吉針對高庭諭令他繳付拖欠內陸稅收局近17億令吉所得稅的簡易判決,所提出的上訴。另二司為拿督瓦茲爾阿蘭和拿督蘇邦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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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是此案的上訴方;答辯方則是內陸稅收局。此前,高庭法官阿末巴仄宣判時,引述聯邦法院裁決案例指出,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法庭不能受理任何有關被追討的稅務數額,是過多、錯誤計算和評估等的辯解。

沙菲宜今日陳詞時指出,陳詞論點主要是圍繞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有違聯邦憲法第121條款,該條款賦予司法應有的權力與權限審理任何案件。

至於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則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不得接受任何要求追討的稅額過高,評估不當,上訴或錯誤增加的請求。

沙菲宜說,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下,法庭就有如“橡皮章”(rubber st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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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高庭階段的審訊,對於上訴方來說是不公平,政府(內陸稅收局)獲得特別待遇,可以提出簡易判決(即在無需傳召證人供證的情況下直接判)。”

“簡易判決是司法程序,但在這方面,我們被‘綁手綁腳’,無從辯解,這是對司法權力的冒犯。”

他說,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不符合憲法,因為這否決了高庭或任何法官作出決定的權力。

他因此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以尋求聯邦法院就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違憲,作出裁決。

針對所提出的申請,沙菲宜也向上訴庭提出數項建議,包括了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違憲及越權的,因為剝奪了聯邦憲法第121條款所保障的司法權。

“在裁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違憲之前,上訴庭是否有權力審理此案。”

他也說,在稅收評估計算中出現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力駁回簡易判決的申請,並進行全面的審訊?”

針對沙菲宜提出的申請,內陸稅收局的代表律師哈茲琳達表示不同意,因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不存在問題。

哈茲琳達也說,上訴庭有權力聆審上訴方就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違憲,提出的申請。

在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阿都卡林駁回沙菲宜的申請,表示上訴庭會繼續聆審此,同時將涵蓋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是否違憲,以及其他相關問題,並擇定案件在9月9日續審。

內陸稅收局是在2019年6月25日入稟高庭,向納吉追討2011至2017年估稅年的所得稅和罰款,涉及款項近17億令吉。

高庭是在去年7月22日諭令納吉,必須繳付從2011年至2017年拖欠稅收局的近17億令吉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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