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案過堂 法官諭令控方 2週內紙本文件交辯方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的3項洗黑錢、3項失信與1項貪污濫權案今日過堂。高庭法官納茲蘭諭令控方團隊,依據《刑事程序法》第51A條文所闡明的遞交文件程序,將案件的相關文件在兩週內以紙本的方式,遞交給辯方。
今早控辯雙方在近一個小時的過堂,主要是針對文件遞交事宜和主控官的委任事宜進行爭論。
控方今日的團隊是以主控官蘇萊曼阿都拉副檢察司為首;納吉的辯護律師團隊則是以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為首。
沙菲宜在庭上直指控方提呈案件相關文件的做法不妥,因控方於8月8日所提交的光碟,當中有些文件無法打開。
他說,控方也於昨天交給他另一片光碟。
蘇萊曼阿都拉說,控方遵守法律,並會盡量遞交案件的檢控文件,只是辯方對控方所提出的審訊前會議建議毫不理會。
可是,沙菲宜卻堅持控方在文件遞交過程中的做法不正確。
“他們(控方)應該給我們(紙本)文件,不是光碟。”
他說,由於無法讀取光碟中的內容,以致辯方沒能瞭解檢控文件,也因此無法為其當事人辯護。
“文件無法閱讀,審訊如何進行?控方應該依照一般做法(遞交紙本文件),就像其他案件那樣。”
他說,辯方并非要求法庭給予特別待遇,只是要求法庭一視同仁,獲得公平的審訊。
不過,辯方的另一名律師哈溫德吉星則否認指控控方在遞交文件上存有惡意。
他說,之後會與控方進行審訊前的會議。
沙菲宜質疑主控官委任
沙菲宜在文件課題與控方爭論了約40分鐘後,質疑蘇萊曼阿都拉的委任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控方出示蘇萊曼阿都拉的委任狀。
蘇萊曼阿都拉反駁說,控方都沒要求沙菲宜阿都拉出示其律師執照,辯方所提出的要求並不合理。
他說,委任狀屬於機密文件,認為法庭應該駁回辯方提出的申請。
沙菲宜說,委任狀不應該被歸類為《官方機密法令》(OSA)下的文件。
蘇萊曼阿都拉說,他身後有10名副檢察司,控方並不會誤導法庭。
沙菲宜隨後說,他只是要知道總檢察署援引哪項條文,委任蘇萊曼阿都拉為本案的主控官。
根據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於8月31日發出的文告,資深律師蘇萊曼阿都拉在《刑事程序法典》379條文下受委領導提控納吉的團隊。
空間大 要求移司法宮審訊
控方在納吉案件過堂中,要求將案件轉移到布城司法宮進行審訊。
主控官蘇萊曼阿都拉說,除了基於安全問題,布城司法宮的空間也較大。
他說,控方會就此向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查哈拉提出申請。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那麼(審訊過程)也會較容易,因為大多數的控方證人都在布城。”
蘇萊曼阿都拉說,若案件轉移到布城司法宮聆審,安全問題可以獲得妥善管理之餘,也可以讓更多民眾前去聽審。
納茲蘭擇定案件於10月31日下午3時過堂。
輕鬆面對媒體 納吉:“一切都會好起來”
(吉隆坡4日訊)儘管本身面對官司,加上夫人也於今日被控,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依然認為“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他在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完成案件過堂程序後步出法庭時,表現輕鬆,同時也與媒體說笑。
在受到媒體追訪時,納吉反問媒體:“你們好嗎?”
“你們好嗎?我很好,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無論如何,納吉由始至終沒有針對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被控作出回應。
數百萬文件沒證人 沙菲宜盼劉特佐現身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首席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說,基於辯方有數百萬份文件,但卻沒有“人”可以作為證人,他希望劉特佐現身。
他說,一旦劉特佐現身,便將無可避免地成為納吉案件的證人。“如果我們有證人,我相信這對控辯雙方都有好處。我也非常樂意在法庭上與劉特佐進行交叉盤問。”他強調,他希望劉特佐現身,如此一來就能夠找到真相。
沙菲宜聲稱,納吉知道有錢進入其銀行戶頭,但他不知道這些錢就是所謂的“黑錢”。
他說,他讀了《鯨吞億萬》三次,書中大多數內容都指納吉是被劉特佐和來自阿拉伯捐款者所誤導,然而對此事的闡述卻前後不一致。
“我可以坐下來與作者進行辯論,並引述有關頁數及段落。一些段落指納吉被誤導,而其他部分卻總結出納吉可能知道這筆非法款項的存在。很奇怪。”
“他們不明白,納吉並不是說他不知道有錢進入他的銀行戶頭。我們不能夠指望從一本準備拍成電影的書中找到真相。”
他強調,納吉表示不知情,是不知道這些錢是來自非法活動,這與書中的內容是“兩個世界”。”
不解審訊為何移布城
對控方要求將納吉案件轉移到布城司法宮進行審訊,沙菲宜阿都拉感到不解。
他在法庭外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拿督斯里安華的案件有更多群眾,為何納吉案件的聆審如此特別,形成公共奇觀(public spectacle)。
“我不知道是什麼動機,但我可以告訴你,在一些審訊中會出現很多滑稽的事情。”
沙菲宜阿都拉對納吉和羅斯瑪案件的信息被“洩漏”感到不滿,直指不公平。他說,身為這對夫婦的代表律師,都不知道當事人會面對什麼指控或會對面對多少項指控,然而媒體卻可以事先得到這些信息。
“就像今天的新聞一樣,(羅斯瑪會面對)17項指控,我們都不知道。”
“誰泄漏這些信息,為了對我們的客戶造成不利?”
稱控方準備功夫脫節
沙菲宜阿都拉說,根據《刑事程序法典》51A條文,控方必須在案件開審之前為辯方提供審訊文件,但控方在為審訊做準備時明顯脫節。
他說,法庭已擇訂聆審日期,控方卻並沒有提供全套的檢控文件,這也為何辯方認為沒有與控方進行審訊前會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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