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男子受利誘開6銀行戶頭 遭舉報詐騙惹官非

(加影30日訊)一名男子於5年前面式一分營業員工作,面試時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份子,對方更以高傭金利誘他在6家銀行開戶頭,作為轉帳用途,5天內他賺到3000多令吉傭金,但也發現到其儲蓄戶頭的轉帳數目驚人,5天內超過百萬令吉轉帳,因此覺得可疑報案,但是最終仍然惹上官非,被人舉報詐騙,控上法庭被判罰款。

這名黃姓事主以為在法庭被判罰款後,事件告一段落,殊不知上個月再被人告詐騙,又要面對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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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事主今早眾民黨主席拿督梁柏燿的安排下在記者會上說披露,他在2016年面對經濟困難時,看到報章找了一份營業員工作。

“我之後不知道與他進行面試的男子是詐騙集團份子,對方更以高傭金利誘他在6家銀行開戶頭,作為轉帳用途。”

他說,這份工作只做了5天,工作性質就是被“上司”陪同到銀行提款,而且他還拿到3000多令吉酬勞。

不過是他發現其儲蓄戶頭的轉帳數目驚人,5天內超過百萬令吉轉帳,他覺得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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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借出身份資料及銀行戶頭等,擔心會招來麻煩,所以向警方報案,查案警官提醒我必須關閉所有銀行戶頭,但是其中一家銀行通知我戶頭帳目有問題,要求我到銀行走一趟,結果到銀行時卻被在場的警員拘捕。”

黃氏說,他因為個人銀行戶頭出現太多來歷不明的款項,因此被警方控告詐騙,當年被法庭判決罰款了事,沒料到上個月有人向警方舉報他詐騙,再一次面對官非。

他強調,本身是受害人,是被詐騙集團利用,他承認為了賺快錢而惹來麻煩,上個月被他人舉報詐騙9萬7800令吉,結果在4月20日再一次上庭面控,被判罰款6500令吉。

“盡管我是受害人,可是被詐騙集團份子騙財的受害者是透過我的銀行戶口付款,在法律上我與詐騙集團有同謀之罪,獲輕判逃過牢獄之災只是幸運,我擔心未來或有官非再上門。”

此外,梁柏燿說,凡是涉及借出個人銀行戶頭,小心掉入詐騙活動,上述事主幾次惹上官非是在刑事法典第420條文(欺騙)面控,事主獲法官輕判只因是受害人。

他提醒民眾,刑事訴訟是沒有時效期限,因此刑事案沒有追責期限,以事主案件為例,只要再被人舉報詐騙,執法單位仍然有權在多年後展開調查。

“我明白事主當年面對經濟困難壓力,選了一份不該選的工作,即使事主是受害人,還是無法脫罪,畢竟銀行戶頭是事主本人。”

無論如何,梁柏燿勸告民眾謹慎,千萬不要借出個人銀行戶頭,否則手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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