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燒宗教學校致死23人 ​少年罪成待元首發落

(吉隆坡17日訊)3年前轟動全國的甘榜拿督克拉末私人宗教學校縱火,導致23名師生喪命一案,涉及謀殺的少年罪名成立,但因當年犯案時未滿18歲,因此法官諭令將他收押監牢,等候國家元首的發落。

現年19歲的被告面對23項謀殺罪,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曼阿都拉以辯方未能引起合理懷疑,宣判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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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稱,聆聽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後,他發現第一被告(少年)具意圖造成死亡的反叛(khianat)行為。

他提到,由於少年在犯案時未滿18歲,他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97(1)條文下判,並交由國家元首決定少年的命運。

少年的代表律師海佔在求情時表示,其當時人已向所有涉及人士致歉。

他披露,辯方將針對判決入禀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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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1同齡被告無罪

此案在2018年5月30日開審,控方共傳召71名證人出庭供證,法庭在今年1月28日,宣判少年表罪成立,並諭令他自辯,另有一名同齡被告則獲無罪釋放。

據修改的控狀,少年和另一名身份不明者,被控於2017年9月14日凌晨4時15分至清晨6時45分之間,在拿督克拉末的宗教學校涉謀殺致死23名師生,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謀)同讀,唯一刑罰為死刑。

惟在2001年兒童法令97(1)條文下,18歲以下被告不可被判決死刑,但根據相同法令97(2)條文,刑罰可在國家元首御准下以監禁代替。

此外,在相同法令94條文下,被告父母也可被判罰款或賠償。

此案的主控官是茱莉亞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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