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無罪釋放被推翻 控收賄女警需自辯

(馬六甲27日訊)女警於2017年被控收賄6000令吉,作為不對付4名涉及擁有哥冬水男子的酬勞,地庭於去年杪宣判被告無罪釋放,反貪會不服判決並進行上訴,並於今日上訴得值,高庭諭令被控貪污的女警需在地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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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29歲的拉茜達翁,隸屬亞羅牙也警區肅毒組,為一名女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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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高庭大法官拿督阿末納斯菲今早宣判被告表罪成立,被告隨後被帶到地庭,通譯員念出被告的3項控狀後,被告表示不認罪,法官伊麗莎白峇也旺擇定12月3日至5日自辯,並允許被告由一名擔保人以5000令吉保釋。

 

收賄6千不對付4嫌犯

 

此案是由反貪會的依萬沙副檢察司主控,被告代表律師是詹姆斯。

 

被告於2017年3月29日被控上法庭。首控狀指她於2017年3月16日上午11時13分在辦公室內通過電話試圖向阿末菲道勿斯收取6500令吉,作為不提控後者弟弟及另3名友人擁有葛冬水的酬勞,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

 

次控狀指同日下午2時27分,在上述地點答應收取6000令吉賄賂金。

 

第三控狀指被告在3月16日下午約4時35分,在亞羅牙也日拉當商業區的某快餐店內,從阿末菲道勿斯手中收取6000令吉現金,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賄賂金5倍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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