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淨選盟反對修正案 建議備忘錄指導協商

(八打靈再也10日訊)淨選盟(Bersih)強烈反對政府在週一召開的國會特別會議中所提呈的尋求修改聯邦憲法第10條款的修正案,並建議轉型與政治穩定諒解備忘錄指導委員會和內閣協商,以通過一個有限版本的反跳槽法案修正案。

淨選盟指導委員會今天發文告指出,這是因為政府提呈的有關修正案,將會影響到人民的基本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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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可否認有必要立法反對猖獗的跳槽現象,但我們不能制定有可能破壞基本自由、憲法對健康的黨際競爭以及民主制中必要的制衡的保護的壞法律。”

“雖然反跳槽法應該在下屆大選之前頒布,但它不能、也不應該為了滿足當今政黨之間的政治交易而倉促頒布,因為這將會將影響到我們的下一代。”

為此,淨選盟指導委員會建議轉型與政治穩定諒解備忘錄指導委員會和內閣,協商出一個有限版本的反跳槽法案修正案,即包括將開除黨籍排除在跳槽的定義之外,以滿足某些政黨或國會議員對此的反對意見。

淨選盟提出三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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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選盟指導委員會在文告中對優先版本的反跳槽法案修正案提出了三項建議,分別為:

1.對聯邦憲法第10條款的修正建議,即:

將“盡管有第2條款(c)條文和第3條款的規定,聯邦法律也可以對第1條款(c)條文賦予的與下議院議員和州立法議會議員的政黨成員資格有關的結社權利進行限制”,改寫為“盡管有第2條款的規定,但第1條款(c) 條文賦予的下議院議員在選舉後改變其政黨派別時,可以限制其結社權,本憲法仍可加以限制。”

2.在下一次國會特別會議上通過新的第49(A)條文,其中包括將開除黨籍排除在跳槽的定義之外以及以下內容:

“根據本條文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下議院議員應辭職——

(a)在當選為政黨候選人後,他在相關選舉期間辭職或以除了被開除黨籍外的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該政黨黨員;或

(b)他以非政黨候選人的身份當選,但在其相關選舉期間加入政黨。”

3. 擬議增加的第10(3A)條文和第49(A)條文足以繞過最高法院1992年對諾丁沙烈案件的判決,該判決以限制自由為由,在州憲法或制定州反跳槽法律都是違憲。

無論如何,淨選盟指導委員也坦承,通過在跳槽的定義中排除開除黨籍,確實會削弱反跳槽法案的權力,因為通過反對黨而有效叛逃的國會議員或州議員將不會辭職,而是等待被解僱以保持他們的在下議院或州議會中的席位。

“雖然這並不理想,但當社會和政治領導層想要傳統形式的反跳槽法案,但卻無法就其覆蓋范圍達成一致時,這種妥協是不可避免的。”

“否則我們可能永遠不會在第15屆大選之前看到反跳槽的法律機制,而這對於過去兩年因議員跳槽造成政府倒台感到失望和背叛的選民來說,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淨選盟也表示,通過一個有限版本的反跳槽法案,可以滿足公眾在第15屆大選之前看到對跳槽的一些限制,且不會對憲法造成長期損害。

“當此法案出現弱點時,國會可以尋求其他補救措施,例如召回。出於這個原因,國會不得通過修改附表八,來將任何一刀切的解決方案強加給各州。”

相反,致力於政治穩定和問責的州應該採取主動,並有權探索和制定自己的反跳槽工具。

“為避免在起草過程中出現盲點,我們敦促政府和轉型與政治穩定諒解備忘錄指導委員會承諾在此過程中保持透明度,將草案和約定公開,並給予合理的時間供公眾討論和反饋。”

“讓這成為制定法律的新常態,讓公眾瞭解並表達他們的偏好,供立法者考慮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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