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涉販毒擁毒 1人判死1人無罪釋放

(檳城12日訊)裝修工人車上藏毒被控,他因無法有力證明車輛不屬自己,今日被高庭宣判販毒罪成,被判死刑;同一天,因屋內藏毒被控販毒和擁有毒藥罪名的手機銷售員,則因控方的表面證據不足,在無需出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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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的裝修工友莫哈末蘇里,被控於去年5月31日下午5時45分,在威南新邦安拔怡蘭園一間屋子前販毒,即781.4克的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他在同時同地擁毒,即16.02克的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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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被告駕車載著一名年幼女兒,從威中前往事發地點時,遭警方尾隨跟蹤了20公里。

高庭司法專員阿都瓦哈判決時指出,當時警方在被告停車後上前逮捕他,隨後在車內搜獲毒品,被告答辯時指藏毒車輛雖註冊在其名下,但並非其所有,而是其老板的車子。

他說,被告指因老板被列入黑名單,所以車輛才註冊在其名下,但此說法難以令人信服,若被告老板被列入黑名單,但為何還能經營生意,而且辯方也沒傳召被告的老板上庭供證。

在被告答辯無法挑起控方證據中疑點下,阿都瓦哈宣判被告販毒罪成,被判死刑,次控狀擁毒則坐牢3年,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至於另一宗販毒案,38歲的手機銷售員謝錦榮(譯音)被控於2015年3月24日晚上10時在甘密山路一組屋單位販毒,即1公斤701.2克的海洛英及單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下被定罪。

第二及第三項控狀則指被告於同時同地非法擁有毒藥,分別為172.8克的氯奎(chloroquine)及24公斤47克的咖啡因,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9(1)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2(2)條文下被定罪。

阿都瓦哈判決時說,藏毒屋子為被告母親所租,據警方向其母所錄口供,被告母親將屋子再租予越南人,該屋還是其他人居住,控方無法有力證明毒品屬於被告,為此宣判被告在無需答辯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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