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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大年29日訊)涉嫌虐待親兒子的父親今早在雙溪大年地庭面控時當場認罪,被罰款1萬5000令吉,無法繳付就以6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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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必須守行2年,並必須以1萬令吉作為抵押金。
被告陳聰健(29歲,譯音),在江魚仔廠任職員工。
根據控狀指出,被告於今年8月至9月期間,在安曼再也花園住家,身為7歲兒童的監護人,被發現迫害該名小孩,導致身體有傷痕,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最高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法官羅斯蘭指出,由於被告首次面控時就認罪,再加上是首次犯錯,沒有前科,因此判被告罰款1萬5000令吉,如果不能繳付款項就需監禁6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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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聰健在被告欄內向法官求情,指他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並保證不會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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