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索賄控貪污 伍長不認罪

(怡保6日訊)涉嫌向被疑吸毒者索賄400令吉,收賄150令吉,以便不採取尿驗行動,一名警察伍長被控貪污,唯否認有罪。

被告魯斯希山,34歲,他今日在怡保貪污法庭被控,面對3項控狀,此案訂於6月22日過堂,被告獲準由1人以1萬令吉保釋,並須每個月向太平反貪污局辦事處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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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6年4月27日晚上10時至11時之間在太平甘文丁警察局排球場,向莫哈末諾依瑪索取400令吉賄賂金,以便不對疑為吸毒者的莫哈末諾依瑪和莫哈末法迪爾採取尿檢行動,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法令第 16(a)(B)條文。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時同地,向莫哈末諾依瑪收取50令吉賄賂金, 以便不對相同2人採取尿檢行動,觸犯相同法令第 17(a)條文。

第三項控狀指他於同年同月29日傍晚6時30分至晚上7時30分之間,在司南馬一家油站向莫哈末法迪爾收取100令吉賄賂金,以便不對相同2人採取尿檢行動,觸犯相同法令第 17(a)條文。

在這法令第 24 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在每一項控狀中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和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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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婚,育有2名年齡分別為9歲和3歲的孩子,妻子也是一名持伍長警階的警察。

副檢察司努魯華希達一開始時,要求法官將保釋金訂為1萬5000令吉, 並須每個月向反貪污局報到一次,因此案為一宗嚴重罪案。

被告辯護律師南吉星要求將保釋金降至8000令吉,因此案發生後,被告都給予反貪會全面合作。

被告被押離法庭時,全程以外套幪住頭部,躲避攝影記者的相機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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