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濫權貪污案 羅茲曼申請撤控罪

(八打靈再也8日訊)民興黨納閩區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昨日入稟法庭,要求法庭撤銷反貪會提控他3年前以納閩港務局副主席身分涉嫌項目濫權和貪污的控罪;該申請的聆審日擇定3月2日。

下月2日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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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茲曼通過代表律師Law Practice Of Rafique律師樓,昨日入稟吉隆坡地庭,將控方列為唯一答辯人。

羅茲曼代表律師莫哈末拉菲克發文告指出,昨日接獲其當事人的指示後,已入稟申請通知書和羅茲曼的支持宣誓書,其中包括要求法庭下令,撤銷對申請人的指控。

他指出,提出此申請的簡短理由包括(a)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下提控申請人,無論在事實和法律的角度上都是毫無根據的;(b)對申請人的指控是有惡意企圖的,以構成對申請人的壓迫,相當於濫用法庭程序。

其他理由還包括(c)若對申請人的指控沒有撤銷和/或立即擱置,將會發生司法誤判(miscarriage of justice);以及(d)對申請人的指控無論在事實或法律的角度上都是不可持續的(unsustai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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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辯方在取得羅茲曼的指示後將陳詞,以支持法庭批準的相關申請。

他也說,相關刑事申請擇定於3月2日聆審。

羅茲曼於去年10月14日在隆市地庭面控時否認有罪,獲準以10萬令吉的保釋金保外候審,附件保釋條件為一名西馬擔保人,以及提交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直到案件結束。

他被指在201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布城交通部9樓會議室,以納閩港務局副主席的身分受賄,即Dermaga Merdeka Pelabuhan Labuan業者給予工程合約予其父親和兄弟擁有權益的Labuan Liberty Port Management有限公司。

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和第24(1)條文;一旦罪成,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賄金數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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