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收賄312萬 前旅遊部長秘書控18罪

(吉隆坡19日訊)前旅遊、藝術及文化部長的前高級機要秘書涉嫌收賄與索賄312萬9015令吉,今日在地庭面對18項控狀。

29歲的賽夫拉被控貪污,以協助一家公司得到旅遊部的標案;他在通譯員念出所有控狀後,悉數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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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賽夫拉的28歲未婚妻諾法茲娜則面對一項與他串謀收賄23萬2000令吉的控狀,她同樣是不認罪。

未婚妻控串謀

根據控狀,他們被指於2019年1月19日至7月29日之間,分別在吉隆坡一帶的柏威年購物中心的Red Box卡拉OK及香啡繽、太子世界貿易中心、Vipod Residences公寓、敦依斯邁花園馬來亞銀行、雲頂大廈,以及布城旅遊、藝術及文化部犯罪。

本案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污委員會的法拉雅思敏副檢察司,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為尤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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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夫拉麵對的其中14項控狀,指他通過羅斯蘭拉哈達和阿都哈林,向Inter Bev Network私人有限公司的擁有人羅納瑟多收取287萬1500令吉賄金,作為被告承諾Inter Bev Network將得到“馬來西亞旅遊局廣告運動品牌打造與創意服務”,以及“馬來西亞旅遊局北亞和東亞國家市場購買廣告欄位服務”標案的酬金。

賽夫拉也被指承諾Plan B Digital私人有限公司,將得到“馬來西亞旅遊局RFP-Glo​​bal廣告代理及推廣”標案。

另外3項控狀指賽夫拉通過羅斯蘭向羅納索賄,也就是通過收款人為羅斯蘭的支票,支付位於隆市嘉炳路Vipod Residences公寓一個單位,總額2萬零15令吉的定金與租金。

他也被指向羅納收賄,也就是通過轉賬至羅斯蘭的馬來亞銀行賬戶,支付同一單位的5500令吉租金。

另一項控狀則指被告賽夫拉通過諾法茲娜,就同一事項向羅納收賄23萬2000令吉。

賽夫拉被指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而諾法茲娜則被控抵觸同一法令的第28(1)條文。

他們倆可在同一法令的第24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法庭批准賽夫拉以2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以及護照於9月2日之前交給法庭保管

、每月首周到鄰近的反貪會報到;而諾法茲娜獲准以10萬令吉保外,附加條件相同。

法官阿茲曼擇定於兩宗案件於9月23日重新過堂。

較早前,法拉雅思敏告訴法庭,控方反對賽夫拉保外,理由是被告一旦保外,將有潛逃之虞。

“控方的這項要求是受到查案官的宣誓書支持,也就是反貪會已於今年6月10日至7月11日期間,展開追踪被告的行動。”

她說,諾法茲娜所犯的罪行嚴重,所涉金額達23萬2000令吉,因此建議以50萬令吉讓她保外。

尤諾斯指出,如果研讀上述宣誓書的完整內容,它只是表明,反貪會無法找出賽夫拉的下落,但在宣誓書內,並未闡明被告刻意躲開反貪會。

“在宣誓書中,被告已於在8月14日向反貪會自首,以及不曾躲開反貪會,反而是協助調查。”

他說,辯方懇請法庭以低額及合理的保金讓賽夫拉保外,以及將諾法茲娜的保金定在5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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