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嫌帶25名羅興亞籍人入境 2男罪成罰款監禁
(亞羅士打4日訊)2名男子一年前涉嫌把25名羅興亞籍人帶入我國,並企圖賄賂大馬海事執法機構官員以免被取締案,今日法庭判決兩人罪成,1人被判監禁1天和罰款1萬令吉,另一人則監禁12個月。
根据控狀,持有聯合國難民證件的諾卡蘭(29歲)和本地男子莫哈末沙都(36歲),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浮羅交怡的巴東末西臘一家海鮮餐館,企圖以7000令吉賄賂海事機構吉玻區高級官員,作為不采取行動對付非法通過海路,把25名羅興亞人非法帶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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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因此牴觸1959/1963年移民法令和2007年反販賣人口及反販運移民法令(ATIPSOM),並可在刑事法典第214條文(企圖行賄)下被判決。
2名被告今日在米都第二地庭,在面對刑事法典第214條文(企圖行賄)下改口俯首認罪。
法官哈米丹里下判莫哈末沙都監禁1天和面對1萬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罰款改以1年監禁取代。至於諾卡蘭也被判決1年監禁,刑罰從去年7月21日逮捕日算起。
此案代表反貪會主控官是陳秀萍副檢察司,調查官是莫哈末依布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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