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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非穆婚姻糾紛案 穆斯林不能列為答辯人

(布城1日訊)一名非穆斯林妻子針對丈夫與穆斯林通姦提出法律訴訟,聯邦法院今日以多數票裁定,穆斯林不能在非穆斯林夫婦的離婚或司法分居的民事法庭案件中,被列為當事人(party),駁回非穆斯林妻子的上訴。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說,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第3(3)條文的字面解釋不適用穆斯林,以及任何會導致荒謬(absurdity)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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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今日大馬》報導,聯邦法院今日針對有關法令是否不包括所有穆斯林,或僅排除在伊斯蘭法令下結婚的穆斯林的問題,以2對1多數票做出裁決;法官莫哈末扎瓦威同意,東姑麥潤及納立尼巴瑪納旦持反對票。

非穆男子與穆斯林通姦

東姑麥潤說,該法令不適用於穆斯林,相關字眼的意思沒有含糊。

她在駁回非穆斯林妻子AJS(化名)的上訴時說,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第3(3)條文使用簡明和字面解釋不會導致荒謬,符合法令的目標和根本目的,以及聯邦法院第121(1A)條款界定的司法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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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裁定,作為穆斯林的共同答辯人JBMH,在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第58(2)條文下,不能被判損害賠償。

另一名法官納立尼則說,1997年詮釋(修正)法令第17A條文已改變成文法高於普通法的解釋規定。

“然而,我們的法庭持續應用普通法,經常優先於第17A條文。”

她說,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LRA)第3(3)條文不應從字面上解釋,但需要研究國會制定法令的意圖。

AJS是在2019年入?司法分居請願書,指控丈夫RIS(化名)與JBMH(化名)有婚外情,並將JBMH列為共同答辯人。

本案當事人身份須保密

JBMH隨後入?申請,以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不適用於穆斯林為由,要求把她的名字刪除。

高庭裁定,穆斯林可以在離婚請願書中被列為共同答辯人,但在司法分居情況下則不能被列為共同答辯人,因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要求JBMH為通姦支付賠償金。

高庭裁決本案當事人的身份須保密。

上訴庭在去年批准JBMH的上訴,指法令不適用於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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