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沙菲宜洗錢表罪不成立 當庭獲釋

(吉隆坡28日馬新社訊)高庭宣判,面對洗錢和報假稅共4項罪控的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爾今日說,由于控方在舉證階段無法成功提出表面證据,因此判處沙菲宜無罪釋放。

Advertisement

根据控狀,現年70歲的沙菲宜涉嫌通過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950万令吉款項,以及向內陸稅收局報假稅獲得非法收益。

控方自2021年5月21日開始傳召8名證人供證,并于5月12日完成舉證程序。

控方證人包括大馬銀行(Ambank)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德維、聯昌銀行武吉東姑(Bukit Tunku)分行經理羅絲妮達、內陸稅收局前職員賽納斯魯和反貪污委員會調查官莫哈末法立。

主控官為阿夫再尼占副檢察司,沙菲宜的代表律師是哈文德吉星、法漢列德和莫哈末法漢。

ADVERTISEMENT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對兩項洗黑錢控罪均不認罪,即收取納吉開出的2張各430万令吉和520万令吉的大馬銀行回教銀行支票,并匯入其名下兩個聯昌銀行戶口。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間,在聯昌銀行武吉東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AMLATFA)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監禁不超過5年,或最高罰款500万令吉,或兩者兼施。

這名律師也否認從非法活動中牟利的兩項控罪,即涉嫌在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財年截止日向稅收局報假稅,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他被控沒有申報于2013年9月13日獲得的430万令吉收入,以及于2014年2月17日獲得的520万令吉收入,均來自納吉的兩張大馬銀行回教銀行支票。

根据1967年所得稅法,被告必須申報自己的所得,基于上述兩項控罪,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AMLATFAPUAA)第4(1)(a)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可監禁15年,以及罰款不少過非法收益金額的5倍或500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