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沙前首長控貪污洗黑案 10月18日案件管理

(吉隆坡25日訊)沙巴前首席部長丹斯里慕沙阿曼被控在沙巴伐木合約涉嫌貪污及洗黑錢案,高庭今日擇訂於10月18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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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拿汀諾素海達在高庭副主簿官凱特琳於內庭進行案件管理後說,接下來的案件管理將由高庭法官柯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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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的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師是鄭清豐。

 

慕沙阿曼被控時任沙巴州政府代理人,即沙巴首長兼沙巴信託基金會董事局主席,收受8家伐木特許經營公司擁有人的賄賂,涉及總額達6330萬美元,他否認有罪。

 

他被控於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在香港和新加坡8家金融機構犯下收受賄賂的罪行。

 

他在《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條文(代理人行賄或收受賄賂罪行)下被控,可在第16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20年,罰款為受賄金額的至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更高。

 

涉沙巴伐木合約弊端

 

此外,他也面對16項洗黑錢控罪,涉及金額逾3780萬美元及250萬新元,他否認有罪。

 

根據第一項控狀,慕沙阿曼被控間接涉及洗錢交易,於2006年6月21日指示67歲的巴納斯在新加坡瑞銀銀行,以理查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收受非法活動資金。

 

針對第一項控狀,慕沙阿曼也面對一項替代控狀,即於上述日期指示巴納斯以理查的名義在新加坡瑞銀銀行開戶頭,作為掩護他間接接受非法資金一事。

 

至於第2至第15項控狀,慕沙阿曼被控於2006年6月21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間,通過巴納斯的香港瑞銀銀行賬戶,多次從不同個人及公司收取非法資金。

 

最後一項控狀則指控慕沙阿曼涉及洗黑錢,於上述期間指示巴納斯將理查銀行戶頭名下所有資產及未來收到的資金,轉移到慕沙阿曼在瑞士蘇黎世瑞銀銀行的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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