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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案不應涉宗教種族 社青團律師:應從法律理性詮釋

(檳城15日訊)行動黨檳州丹絨區社青團,昨晚針對“沈可婷被判坐牢案”展開線上法律時評,兩名來自檳州、霹州社青團的律師都認為,此案應從法律層面去理性詮釋,不應牽涉宗教與種族,也不應情緒化。

主講人分別有丹絨區社青團宣傳秘書王偉霖、霹社青團組織秘書黃家傑,主持人則是丹絨區社青團秘書周千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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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霖強調,高庭雖已下判,但法官還沒發出書面判詞,需等判詞出爐才能了解法官為何會作出相關判決。根據以往案例,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決,是因為考量到相關判決是有錯誤之處。

他說,被告仍有一次的上訴機會,重點是其上訴方式是否具備法律要求,在以往的上訴案例中,上訴庭推翻高庭是較少見的。

“由於上訴需在14天內進行,而目前被告的律師已提出上訴也符合法律規定,若獲得上訴並獲得保釋,估計最遲下週就會保釋外出,惟最終是否獲保釋仍胥視法官決定。”

他說,若上訴庭維持高庭判決,被告也可能面對死者父母,透過民事法庭要求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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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傑指出,高庭不批准被告保外候審並需即刻服刑,他個人認為,被告在審訊期間給予全力配合應該得到保釋。

“若批准上訴後被告被判無罪釋放,那這期間就白白被關了。”

“根據1964年司法法案第57(1)條文,上訴不代表自動獲得暫緩執行、保外候審,但法官也會針對案件的重要性、是否有前科、重犯風險、服刑表現、上訴時間差距等作為考量。”

他指出,是暫緩執行還是保外候審,法官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他說,這是一場悲劇,父母沒了孩子,被告也被審訊折磨,惟在2002年兒童法令下,父母有責任管好及保護孩子安全,因此案中8名死者的父母,也應該負上相關責任。

社青團丹絨區團長王宇航指出,他們發動這場線上法律時評,是為讓與民眾深入了解司法程序與操作,在面對司法訴訟時,也懂得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這起“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案,在推事庭兩度宣判被告無罪釋放下,前天新山高庭推翻推事庭判決,宣判被告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判坐牢6年及罰款6000令吉,且服刑後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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