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標竿性判決!隆出生遭遺棄 檳夫婦撫育 被領養少年獲公民籍

(吉隆坡19日訊)聯邦法院裁決,一名在吉隆坡出生,並獲一對檳城夫婦領養的少年,有權成為大馬公民,而不再是無國籍人士。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聲稱,聯邦法院推翻高庭和上訴庭先前拒絕讓少年申請大馬國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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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邦法院判決,化名為CYM的少年可成為大馬人,憑他在馬來西亞出生,因此依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與19(B)條文第二列表同讀,賦予他公民的權力。

聯邦法院也發出庭令,取消國民登記局在2017年9月21日對少年發出的“非大馬國民”出生證明書,並諭令該局重新發出“大馬公民”出生證明書予少年。

此案的另4名法官為拿督娜麗妮、拿督林添鑽、拿督哈敏達星和拿督羅德茲扎麗雅。

法院:新生兒遭遺棄案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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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強調,此案件可成先例,應作為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處理所有此類案件、涉及被遺棄新生兒案件時的參考。

當局認為,當有父母為新生兒提交登記申請時,國民登記局有責任調查,以確定孩子的親生父母身份。

孩子父母的代表律師告訴《馬來郵報》說,聯邦法院的上述決定,適用於所有仍未解決的類似案件及未來的相似情況。聯邦法院對第19B條文附表二的第III部分下的遺棄兒童含義,作出了非常廣泛解釋。

“如果國民登記局無法找出孩子親生父母的身份,就需依據附表2第II 部分第1(a) 條文與第19B條文同讀,承認孩子的公民身份。”

生父生母國籍不詳

據《馬來郵報》報導,領養少年的夫婦是在2004年接獲友人告知,有一個嬰兒在國大醫院出世後遭人遺棄。這對夫婦便通過正式程序提出領養,並在為嬰孩申請出生證明時,於表格上填寫自己為親生父母。

這名孩子在12歲時,國民登記局以夫婦非孩子親生父母為由,拒絕發出大馬卡給這個孩子,也要他們交出出生證明書,以便該局發出新的證明書。

報導提到,這對夫婦交出孩子的出生證明書後,國民登記局於2016年發出新的出生證明書,但卻闡明孩子的國民身份“有待確定”。

這對夫婦在2017年從檳城高庭獲領養令可正式領養這名孩子,他們接著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孩子的新出生證明書,但接獲的出生證明書卻變成“非國民”。

他們在2017年12月18日入稟高庭要求司法檢討,高庭則於2019年7月3日拒絕孩子的入籍申請,較後上訴庭也在2020年8月1日駁回夫婦的上訴。

此案中,孩子的生父及生母國籍不詳,身份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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