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涉低價購屋案訂開審期 前後長達23天

(檳城10日訊)檳州首長林冠英涉嫌向商人彭麗君以低價購屋案,在聯邦法院於去年12月14日裁決,宣判有關規定被告在審訊前入稟答辯書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沒有違憲後,案件今日在槟高庭過堂终有了开审日,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案订3月26日开审,审讯日前后长达23天。

Advertisement

 

哈達麗雅所订下的审讯日共有5个星期,从3月26日至30日、4月9日至12日、4月23日至27日、5月7日至10日、5月21日至25日。

ADVERTISEMENT

 

法官说,这次案件将如期进行,情况不同去年,因所有事情已解决,除非他需要出席官方活动或课程。

 

控方拿督玛斯里副檢察司则指出,控方将会对控状作出修改,但这只是日期上的小修,触犯的条文还是相同,因今日2名被告没出庭,而无法向2人读出修改后的控状,待案件审讯2人出庭时才对他俩读出修改后的控状。

 

林冠英代表律師哥宾星随后在庭外受访时指出,辩方目前还未看到修改后的控状。

 

彭麗君代表律師则是拿督希丹巴仁。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務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賂,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7月28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從彭麗君處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提供林冠英回報,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25號的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