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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夫婦彭麗君案 案展明年2月7過堂

(北海14日訊)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利用其職位為妻子周玉清的公司索賄,以及商人彭麗君涉嫌串謀一案,今日在北海民事法庭過堂,因被告律師提交文件申請,主控官需要時間審閱,因此案展明年2月7日再過堂。

3名被告即林冠英、周玉清及彭麗君今日皆無出庭,僅由律師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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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麗君代表律師A魯本表示,辯方已在12月10日向法庭提出文件申請,以便撤銷案件,辯方會在今日過堂后,移交52份相關硬件給控方。

控方代表沙菲益表示,由于控方剛接獲辯方提出的相關申請,控方需要多一些時間審閱上述硬件,才能給辯方答复。魯本也同意控方的申請,并表示文件涉及复雜的問題。

被告代表律師魯本(右起)、雷爾与主控官沙菲益(左起)、艾斯魯在庭外交談。

与此同時,林冠英和周玉清的代表律師雷爾也向法庭要求同樣日期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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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祖哈茲米表示,由于雙方都同意所提出的文件申請,案展明年2月7日過堂。

魯本和雷爾也向法庭申請,下次過堂日3名被告皆無需出庭,并獲得法官同意。

該案件是於2020年8月11日在北海反貪會特別法庭提控,3人全否認有罪,各獲批准以5萬令吉保外候審。

根據控狀,林冠英被控於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身為檳州首席部長與檳州發展機構主席,濫用職權索取37萬2009令吉,通過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給予其夫人周玉清,作為確保Magnificient Emblem有限公司獻議的價值1161萬令吉威中柔府及威南峇都加彎勞工村計劃取得征求建議書,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

彭麗君則被控與林冠英串謀,抵觸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兩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至少5倍賄賂金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周玉清面對的3項控狀,指她於2013年10月7日及2014年8月4日在馬六甲一大眾銀行,涉及洗黑錢活動,收取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8萬7009令吉非法活動收益,抵觸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周玉清也涉及在2014年9月3日及2015年8月11日,以及2015年9月4日及2016年3月6日,分別收取該公司18萬令吉及10萬5000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觸犯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罰款不低過收益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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