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東姑安南控收賄案 換法官獲準展延審

(吉隆坡18日馬新社訊)聯邦直轄區部前部長拿督斯里東姑安南涉貪污100萬令吉一案,已改由另一法官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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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是在上周三裁決原本審理此案的法官納茲蘭須退審,並諭令案件移至其他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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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天在案件管理程序上說,他已獲悉上訴庭的裁決,把案件移交第4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爾)。

 

隨後在莫哈末嘉米爾面前,主控官茱莉亞副檢察司告訴法庭,控方已就上訴庭的裁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請定下一個過堂日期,及展延早前已定下的審訊,直到(控方)向聯邦法院所提出的上訴有結果為止。”

 

莫哈末嘉米爾批準展延的申請,並擇定此案在3月25日進行案件管理。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兩名證人在納茲蘭面前供證。

 

納茲蘭在去年9月20日駁回東姑安南要求他退審的申請,不滿裁決的東姑安南轉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東姑安南是基於納茲蘭已研讀及考量商人拿督陳英文的案情,因此要求前者退審。

 

69歲的東姑安南是在2018年11月15日被控,他被指向陳英文收受100萬令吉賄金,以批準提高一家公司在士馬勒路發展計劃的容積率申請,惟他否認有罪。

 

此舉是作為協助Nucleus地產私人有限公司提高士馬勒路發展計劃容積率申請,獲隆市政廳批準的酬勞。

 

他被指於2013年12月27日在敦依斯邁路太子世界貿易中心的聯昌銀行犯罪,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第16(a)(A)條文,若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交替控狀提及,被告通過300109號的大眾銀行支票,向陳英文收取屬於貴重物品的100萬令吉,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陳英文在去年9月17日承認與東姑安南串謀的罪名,被納茲蘭宣判罰款15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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