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200萬表罪成立 東姑安南須自辯

(吉隆坡14日訊)高庭今日宣判,聯邦直轄區部前部長拿督斯里東姑安南涉收賄地產商200萬令吉,表面罪證成立,東姑南安需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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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莫哈末再尼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控方成功證明被告表罪成立,並諭令辯方律師擇定日期,讓被告自辯。 被告是於去年12月13日被控,以公職人員身分收取商人200萬令吉賄金,但他不認罪。

根據控狀,身為公職人員即時任聯邦直轄區部長的東姑安南(68歲),於2016年6月14日在白沙羅市中心的國際聯昌銀行,在沒有匯報下接受Aset Kayamas創辦人兼集團主席丹斯里蔡景康一張200萬令吉的支票,及存入自己有利益關系的Tadmansori Holding私人有限公司銀行戶頭,並知道Aset Kayamas的發展計劃,跟本身公職有關,因此抵觸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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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安南面對大批媒體攝影鏡頭時態度大方,有媒體要求他置評時,僅面帶微笑地向媒體表明自己不能給予置評,將在下次才給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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