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攫奪逾300次 匪黨月入數萬買車買名牌包

(吉隆坡19日訊)從2018年至今在隆市涉及約300宗攫奪金鍊及金飾的匪黨終於被警搗破,警方逮捕2名包括首腦的巫裔男子後,揭發他們溶金後隨街賤賣金塊,並且靠攫奪每月可賺取5至6萬令吉收入,再用來買轎車、手提袋及生意周轉。

這個以“鵝嘜AYOI ”命名的匪黨2名成員落網後,警方仍在追緝另兩名同黨的下落。被通緝的2人分別是36歲的祖哈菲(安加)及諾拉茲祖丁(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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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起获数个名牌手提袋。

警方扣押嫌犯2輛轎車。

警方起获经过改装车牌、名牌手提袋、金饰和现金等物品。

吉隆坡總警長拿督賽夫披露,警方於上個月26日下午2時,接獲32歲巫裔女子投報,指她在旺沙馬朱地區騎車時遭攫奪金手鐲,損失至少6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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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警方當時援引刑事法典第392(搶劫)條文展開調查,並於當天晚上9時在鵝嘜地區逮捕35歲的首腦及31歲的同黨,起獲4輛摩多、2輛總值28萬令吉的轎車、經過改裝的車牌號碼及數個名牌包包。

他說,首腦是一家炸雞店的老闆,另一名落網同黨經營電子煙店,而兩人從2018年開始便在市內騎車幹案。

他透露,2名嫌犯靠攫奪每月可賺取5至6萬令吉收入。他們將搶來的金飾交由另名36歲綽號為安加(Angah)的同黨溶化成金塊,再隨街出售,每克190令吉。

賽夫說,警方在去年共接獲321宗攫奪案投報,至於今年1月則接獲26宗,而上述兩名嫌犯在這期間幹下的案件,為以上投報總數的約300宗。

針對此案,他指出,警方已援引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POCA)第4(1)(a)條文,延扣2名嫌犯至3月7日。

不過,他說,由於嫌犯得來的金飾已溶金再出售,無法作為上庭證據,因此警方也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AMLA)第4條文,調查嫌犯所擁有的資產。

嫌犯使用4辆摩托车进行攫夺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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