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控販賣擁毒 表證不足5人無罪釋放

(檳城8日訊)5名同村友人在兩年前因涉嫌販賣與擁毒案而被控,但因涉案屋子並非5人所擁有,且屋內也沒發現5人的脫氧核糖核酸,因此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都瓦哈今日宣判5人販毒與擁毒表面證據不足,全在不需出庭答辯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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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為蘇亞米(45歲)、莫哈末沙里(39歲)、莫哈末阿瑪(27歲)、阿查那敏(25歲)及莫哈末沙弗拉(18歲),他們共同面對3項指控。

首控狀指5人於2015年1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甲拋峇底本那牙一住家販毒,即265.26克的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唯一刑罰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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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及第3項控狀指他們在相同時間及地點擁毒,分別為1.52克的單乙醯嗎啡,以及1.61克的大麻。

前項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後項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阿都瓦哈判決時指出,警方突擊有關屋子時,5名被告都在有關屋子里,隨後屋里也搜出毒品,但該屋主是一名叫拉夏的女子,控方並沒有傳召拉夏上庭供證。

他說,5名被告除了不是有關屋子的屋主外,屋內也沒發現5人的脫氧核糖核酸,相反卻找到他人的脫氧核糖核酸,而在警方突擊時,該屋子的大門並沒上鎖。

基於此,他宣判控方證據不足,5名被告在不需出庭答辯下,無罪釋放。

5名被告辯護律師分別為疊占德、莫哈末依斯瑪、阿布巴卡、峇德星及拉斯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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