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控方改以擁毒罪 雜役監10年鞭13下

(檳城17日訊)44歲辦公室雜役原本被控販毒,惟控方修改控狀,改以兩項擁毒罪控後承認有罪,被判處坐監10年及鞭笞1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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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達爾裁決被告莫哈末拉菲第一項罪狀刑罰為10年監禁及鞭笞10下,第二項罪狀則監禁2年及鞭笞3下,並且諭令被告的2項刑罰同時執行,刑期則從被捕日算起。

根據控狀,被告於去年1月12日晚上7時30分,在雙溪檳榔路1組屋單位被捕時起獲476公克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A(2)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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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狀則是被告在去年1月12日傍晚7時在三星巷某商店被捕時搜獲27.09公克大麻,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並可在同法39A(1)條文下定罪,罪成可被判監不低於2年,但不超過5年及鞭笞不低於3下但不超過9下。

被告辯護律師雷爾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已婚並育有3名子女而妻子是弱勢群體,雖然家境困苦,但長女考試成績優異,因此希望法官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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