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拿督和2警申請即刻釋放 法院展延裁決

Advertisement

(布城29日訊)一名擁有拿督頭銜的商人和兩名警員依據《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要求即刻釋放的申請,聯邦法院今日宣布展延裁決。

馬新社報道,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5司在聆聽申請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表示:“我們將延期判決(CAV),展延此案。”

3名申請人是年齡介於34至39歲素有“拿督阿迪卡納”之稱的商人再迪、警員莫哈末阿敏諾拉希和莫哈末海里。

ADVERTISEMENT

聯邦法院其餘4司為聯邦法院法官王南吉、紮里哈尤索夫、哈斯那和羅紮里亞。

由於是在線上進行聆審,公開法庭內只有5名法官和數名法庭人員,3名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為哥巴斯里南,以及高級聯邦律師莫哈末茜蒂,則通過網絡視訊會議平台Zoom出庭。

茜蒂是代表4名答辯方,即調查官助理警監凱魯法伊羅斯、吉隆坡推事庭的推事、全國總警長和聯邦政府。

隨著以人身保護令要求即刻釋放的申請被吉隆坡高庭駁回,再迪、阿敏和海里隨即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他們在上訴申請中,宣稱有關當局於10月11日,援引《1953年公開場所賭博法令》拘捕及扣留他們屬於非法,也沒有根據,同時沒有按照正常程序且具有惡意。

申請人也向法庭申請頒令,指吉隆坡推事庭發出志期10月14日的扣留令,允許警方在防範罪案法令扣留申請人21天(從10月14日至11月3日)屬於非法,沒有根據及具有惡意。

吉隆坡推事庭推事瑪格斯瓦里也於10月30日,允準警方申請,延長扣留3人38天的期限,直到12月6日。

3人不滿意高庭於11月2日的裁決,因此於當天入稟聯邦法院,由於他們提出的申請有關人身保護令,相關上訴也就直接移交至聯邦法院。

根據警方,3人和另一名人吳良揚(譯音,Goh Leong Yeong或Alvin Goh )目前在防範罪案法令下,分別在柔佛新邦令金特殊康複中心、吉打波各先那和彭亨文冬被扣留2年。

當扣留令於11月25日及26日發出後,相關人士被帶到防範罪案委員會作出進一步行動。

哥巴斯里南在陳詞時說,對相關人士的扣留目的是壓制有關警官貪污的信息,是具有惡意的。

此外,他也指防範罪案法令第4(1)(a)條文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經已違憲。

莫哈末茜蒂則做出駁斥,稱上訴人是以嫌犯的身分被扣留,而不是證人,所謂的惡意指控沒有任何理據,沒有理由讓最高法院幹涉高庭的裁決。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