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律師:未有專門法律 對付售賣假疫苗接種證書

(吉隆坡16日訊)隨著登嘉樓傳出售賣偽造疫苗接種證書事件後,我國現有的立法是否有能力遏制此類活動也引發了關注;對此,法律業者認為,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處理涉及偽造疫苗接種證書行為。

目前,執法當局只能援引刑事法典或第574號法令對涉嫌偽造疫苗接種證書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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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執業律師莫哈末阿克蘭接受馬新社訪問時指出,這些涉嫌偽造疫苗接種證書的行為,不僅對現有法律做出挑戰,也破壞了政府欲抑制疫情傳播而做出的努力。

他表示,偽造疫苗接種證書的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即拒絕接種疫苗並希望購買假證書的人士,以及涉及偽造疫苗接種證書的行為是一種從未被定罪的新罪行。

他說,儘管政府在疫情之前也實施了各種疫苗接種計劃,但從未出現過偽造疫苗接種證書的情況。

“因此,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處理涉及偽造疫苗證書行為;目前,只可以根據刑事法典或第574號法令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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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阿克蘭透露,這項法令可以用於起訴雙方,即賣方和買方;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和鞭笞。

不過,莫哈末阿克蘭也認為,由於與冠病疫苗有關的罪行是沒有先例的新問題,因此第574號法令在防止不道德的個人犯罪方面,其有效性尚未得到證實。

“就目前的情況,雖然可以適用現行法律,但該法案並不廣泛或無法整體監管與冠病相關的罪行,例如涉及偽造疫苗接種證書。”

實際上,自去年以來,關於偽造疫苗接種證書的問題就已經開始傳出。

當一些僱主強制要求僱員必須接種疫苗,以及大多數商業場所只允許已經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進入商場後,迫使這些反疫苗群體想方設法獲得疫苗接種證書,從而為不負責任的一方提供出售假疫苗證書來牟取暴利的機會。

莫哈末阿克蘭認為,馬江縣一間私人診所的醫生近期因售賣偽造接種冠病疫苗證書而被逮捕後,可能會被執法當局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條文和第465條文,被控欺詐和偽造假文件。

“但是,如果有針對冠病的特定法令,這兩項條文(第420條文和第465條文)需要證明的要素,可能與冠病特定法令需要證明的要素不同。”

“因此,我認為是時候就涉及冠病或任何大流行病的問題更新、頒布或執行特定法律了。”

莫哈末阿克蘭指出,當局目前可以做的事情之一,是擴大現有法律規定或修改《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

“政府應該嚴肅對待這項罪行,因為這些不負責任集團的活動涉及公共安全,導致社區暴露於流行病的危險之中。”

與此同時,馬來西亞伊斯蘭大學伊斯蘭教法學院講師穆扎法沙馬洛則表示,各方在制止偽造疫苗證書的問題當面都應發揮作用。

他說,這包括僱主可以對被發現偽造疫苗證書的僱員採取嚴厲行動。

“僱主若涉嫌教唆或策劃偽造冠病疫苗接種證書,則可被援引1994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令被起訴。”

國立大學(UKM)工程與建築環境系講師沙瓦哈密則建議,政府可通過將信息輸入移民局和國家登記局的數據庫,來簡化疫苗接種信息。

“通過此舉,我國的疫苗接種信息就可以與其他各方共享,特別是跟蹤在入境處使用假疫苗接種證書的個人活動方面。”

“疫苗證書驗證過程,也應該透過數字跟蹤系統完成,而不僅僅只是出示疫苗證書。”

他補充,已接種疫苗者的數據庫還應該與重要系統鏈接,以便執法當局可以直接查詢個人的疫苗接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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