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副刊

廣告商共享用戶位置習慣 列“世上最大侵犯隱私”行為

愛爾蘭公民自由委員會(ICCL)公布一份報告指出,在美國,用戶的所在位置、網絡使用行為等相關資料,平均一天內會被數位廣告商共享747次,而在歐洲則是376次。

因此,該組織批評說,這種情形幾乎可說是“世上最大的侵犯隱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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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由於採用即時出價的機制,Google和微軟是前述情況的主要參與者。舉例而言,若一群用戶進入一個介紹美國東岸景點的網站,而該網站有與Google合作投置廣告,那麼,Google的自動廣告軟體便會即時讓有下廣告的廠商競價,並向玩家展示廣告費出價最高的公司的廣告,以接觸這批“可能對東岸旅遊”有興趣的目標客群。

不過,為了讓該系統運作,Google必須使用多項資料,包括用戶在該網站的行為、停留時間、現實世界中的位置。

雖然廣告商不會知道用戶的身份和名字,但仍能從瀏覽器收集各種個人資料,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料庫,包括用戶的種族、健康狀況和政治觀點,意即建立一個“除了名字以外的各種身份描述”。

愛爾蘭公民自由委員會也警告,由於這份報告無法衡量Amazon和Facebook的數據,因此,現實的情況無疑會比報告所稱的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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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告也稱,Google允許多達4698間公司接收美國人的各項網絡行為資料,而微軟則會向1647家公司傳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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