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對死者及家屬公道嗎” 顏炳壽反對完全廢死

(居鑾15日訊)馬華居鑾區會主席顏炳壽表示,他反對完全廢除死刑,很多先進國家如中國、美國和新加坡也沒有廢除死刑。

顏炳壽今日就馬來西亞留台蔡姓女生在台灣被謀殺案發表文告指出,台灣落實廢除死刑處於第一階段的廢除強制死刑,這意味一些案件罪成者還是會被判死刑,法官可以決定是否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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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台灣,要判處一個犯者死刑,門檻是很高的。只要犯者自首、懺悔、還可以被教化(還有得救),就可以逃過死刑。很多人因此批評台灣在處理兇殺案過於包容,過於人性化。”

顏炳壽表示,他質疑廢除死刑對死者,或在彌補死者家屬的內心創傷方面公道嗎?

他表示自己並非主張以牙還牙,但是,對於一些人神共憤、人性滅絕的犯者,把他留下來,對死者、家屬和社會來說是二度傷害。

顏炳壽也是一名執業律師,他指出,希盟政府曾提出廢除死刑的論述比台灣更先進,要直接跳到第二階段的永遠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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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鑾國會議員黃書琪甚至公開說過’就算姦殺犯,都要被包容’,但就算這麼自由的台灣,都沒有一下子跳這麼快,台灣社會也是傾向反對完全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不可以完全廢除,但是要給予法院斟酌權,比如智力低的老婆婆販毒,法官可以斟酌改判終身監禁。

至於有民眾表示要引渡台灣嫌犯到馬來西亞受審,顏炳壽表示這是不可能的。

“首先,要考量的是實際的難度。當案件發生在其他國家,那就不在我國的調查範圍,加上其他國家的法律舉證要求不一定跟我們一樣,那裡蒐集到的證據不一定能夠在這裡用得上,還有傳召證人、翻譯的難度。”

他說,只有一些情況下可以引渡犯人,那就是如果牽涉到馬來西亞人、馬來西亞的資產,尤其跟貪腐有關的法律,例如劉特佐,因為犯人是馬來西亞人。

但顏炳壽指出,“留台大馬少女被殺”案的犯人是台灣人,所以不能引渡來馬受審。

他指出,國際公約在引渡法一事中標明,不可以將犯人要從刑罰比較輕的國家,引渡到刑罰比較重的國家。

他表示,這就是為什麼一些馬來西亞犯罪分子,如阿旦都雅案件中被判死刑的被告西魯跑去澳洲,澳洲不允許引渡回來馬來西亞審判,因為澳洲沒有死刑,而馬來西亞是有死刑,所以澳洲政府基於國際公約不引渡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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