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婦女報警稱遭性虐打傷 夫聞訊逃

(加央3日訊)巫裔婦女飽受丈夫多次以硬物插入下體及揮拳致傷後,鼓起勇氣向警方投報。該名57歲男子獲悉妻子報案後已逃去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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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州總警長拿督慕沙說,來自加央的44歲巫裔婦女是於3月27日晚間8時許,在孩子陪同下到加央警局報案,隨後根據警方指示到加央端姑法霞中央醫院接受檢查。

他說,該名從事飲食小販的受害者,於2018年8月間一晚上11時左右,被丈夫要求進行房事,期間未能滿足丈夫,後者要求受害者趴反身子後,以一個相當長的硬物插入其肛門,讓受害者感到极度疼痛,並要求丈夫將硬物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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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不曉得丈夫手持甚麼硬物,其丈夫也沒有告知受害者。”

他今日向媒体發表文告說,同年11月間下午3時30分,該丈夫與受害者進行房事時,再以一條黃瓜插入受害者私處,讓受害者痛不欲生。

“受害者今年1月與丈夫在家中客廳發生口角時,遭到丈夫揮拳打中胸部,他們的23歲女兒目睹一切,該女兒也向警方形容父親脾氣暴躁,時常訓斥孩子但未動手。”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377C條文(任何人未獲對方同意或違反對方意願,以死亡或傷害為威脅,迫使對方與他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 377CA條文(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未經允許以物體進入他人的陰道或肛門)及第323條文(蓄意傷人)調查此案。

觸犯第377C條文者可被判坐牢不少於5年及不超過20年,同時面對鞭笞的刑罰;至於觸犯377CA條文者,則可被判監禁20年及鞭笞,而觸犯第323條文者可被判監禁最高1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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